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文,对该省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实施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凡国家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全过程都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按湖北省政府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独立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也要依法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算批准、调整及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及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造价等建设成本真实性情况等。重点建设项目,须由本级审计机关审计;一般建设项目,可在审计机关控制审计质量的前提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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