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环保总局为严肃环境法制连出“重拳”,先是叫停包括溪洛渡电站在内的30个建设项目,并声称对拒不停工的项目要提请司法介入。紧接着,环保总局又公布了46家尚未启动脱硫项目的火电厂名单,据悉,不能按期完成要求的重点火电脱硫项目所在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电项目将暂停审批。
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至今,我国专门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定的法律已超过20部,约占国家法律总量的十分之一。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作为预防“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措施,在我国一直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受经济发展优先观念和政府以短期GDP增长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政绩指标的影响,20多年来国家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并未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大量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前,就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开工建设,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几近名存实亡。
这次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的30个违法项目,都是在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国务院有关简化投资审批体制改革中明确强调环保审批程序不得减免的背景下依然开工建设的。以其中大量的电站建设项目为例,若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话,就有可能不被环保部门批准建设。这是因为,第一,导致我国电力供求关系紧张的一大原因,是目前我国“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型企业不断增多。据2004年6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企业1000大”的数据表明,中国企业排名前1000位的企业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重度消耗企业,其标准煤耗约为18亿吨,大大高于国际公认的10亿吨煤耗的安全警戒线。第二,以燃煤为主要原料的电站企业生产将大大增加温室气体二氧化硫的排放,既不利于中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也不利于控制和减少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二氧化硫物质的排放。
若这些电站依然采用落后的技术和方法生产的话,无论是电站本身产生的污染,还是由电力所支撑的排污企业产生的污染,均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最终的结果还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健康受威胁。以淮河为例,在大量“先批后审”的企业上马后,淮河水污染状况急剧恶化,虽然国家先后投入600多亿元治理,但淮河流域水污染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水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害和水生态系统的不可逆破坏依然大量出现,淮河沿岸的“癌症村”的出现就是活生生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量违法项目建设的背后,还存在着某些项目审批部门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的违法审批现象。试想,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的话,违法开工项目当然就不复存在。在此之前,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委于2003年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所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竟有51%是新建的。据《200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目前中国七大水系水质约有70%、城市空气质量约有60%已呈严重污染状态。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越来越多的条件下,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其深层次的原因也颇耐人寻味。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依法约束那些集权势于一身的政府官员的恣意行为和短期行为。这次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违法项目的决定,除了是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和提高环境执法威信外,也是向广大公众发出一个信号:公众也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违法审批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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