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管理,确保拆卸施工安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实施前,应当将拆除的安全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州市建委近日发出通知(穗建筑[2005]107号),发布办理《拆除建(构)筑物工程安全资料备案》指引。
一、报送单位:建设单位
二、备案单位: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三、备案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有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签名同意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即指导拆除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文件,是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由参与拆除活动的各方共同讨论编制,以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除方案);
(四)余泥渣土排放证。
四、报送和办理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实施前15日报送,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提交资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已办备案的证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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