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我国将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进行规范管理。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而制定的。
《规定》指出,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工程师要经考试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规定》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须提交的材料、办理的程序,以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做出规定。同时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权利与义务,并对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进行了规范。
《规定》指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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