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
该《办法》规定了廉租住房租金的定价形式和程序。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媒体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构成。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办法》对维修费和管理费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还明确对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并要求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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