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除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
要求有关人等赔偿因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而造成的在生态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报请国务院启动官员问责,追究与圆明园违法在湖底铺设防渗膜事相关政府官员的责任,应建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针对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在其职责范围内于圆明园违法在湖中铺设防渗膜事中的行政不作为,免去其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
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实质上破坏生态环境和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产,圆明园管理处为其违法行为辩解的理由或不能成立,或自相矛盾,或似是而非,不足以支撑其主张。
为维护共和国法制尊严,保护生态和环境不受破坏,我建议:撤除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要求有关人等赔偿因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而造成的在生态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报请国务院启动官员问责,追究与圆明园违法在湖中铺设防渗膜事相关政府官员的责任,应建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针对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在其职责范围内于圆明园违法在湖中铺设防渗膜事中的行政不作为,免去其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
在这里,我要向听证人陈述的的主张及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是:
一、圆明园管理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湖中铺设防渗膜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圆明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和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1990年立在圆明园大门外的石质碑记(有照片)可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挖掘等作业”(第十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名下进行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及与项目同时进行的河道、湖底挖深、驳岸改建、游船码头修建等工程既明显违反了前述《文物保护法》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进行“挖掘”的具体规定,又违反前述《文物保护法》关于“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程序性规定。
圆明园管理处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违法挖深河道、湖底、改建驳岸和修建大型游船码头有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可证。
在2005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圆明园防渗环境影响座谈会上,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均表示他们未批准圆明园管理处的上述工程,当日参加会议的李浩等均可证明。另,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出当日座谈会的录像,亦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含了“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水”、“土地”和“人文遗迹”等(第二条)。圆明园遗址正属于这种《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应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更负有对“人文遗迹”保护的责任(第十七条)。圆明园管理处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都没有履行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和尽到自己为法律所设定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预防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名下进行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等均是在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的。圆明园管理处的负责人在在2005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圆明园防渗环境影响座谈会上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作辩解时称:他们对这些法律缺乏了解和认识(见圆明园管理处《圆明园环境整治工作汇报提纲》)。在国家强调依法办事26年后,在执政党于自己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国家8年后,以“法盲”担任领导职务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单位和政府机关违法行为发生,是能够容忍的吗?
二、圆明园不但是文化遗产,而且是北京城市中仅存的与北京的生态环境密切关联的湿地之一,圆明园管理处在以下方面破坏了生态环境和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的整体风貌。
(一)圆明园在湖底铺设防渗膜,阻断水的自然循环,使在古河道、湿地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各种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环境总体被破坏。原有适于水生植物生长的湖底熟土层和其下本身具有一定防渗功能的硬土层被破坏。当原有的湖泊河道变成超大型的底部封闭的人工水池和渠道后,水生动植物种的多样性将受到影响,能够生存的动植物种的生存状态也将有所改变,湖边河边的植物将无法在原有生态下汲取从湖中渗透到土中的水分,被封闭的水体的自净能力会下降,污染和富营养化将更加严重。一旦遇有较大雨洪,还可能形成湖水漫灌严重后果。这些有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张正春教授、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李犁华教授、崔海亭教授、中国地质大学陈鸿汉教授等的专家证言可以证明。
(二)圆明园管理处在遗址范围内大面积地砍伐、清除原有草木,种植非本土的和高耗水的草坪和观赏植物,改变土形土貌,不但破坏了遗址原有的风貌,且人为地造成了圆明园的供水紧张。这些有北京大学城市景观学院院长俞孔坚教授的专家证言和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
(三)圆明园管理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擅自修造原来没有的,且与遗址毫无关系的大型游船码头、游乐园、图腾园,开展游船、快艇等商业运营活动。这些做法不但严重地违反法律,且破坏了遗址的原有景观和氛围。这些,同样有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
此外,圆明园管理处此次在湖中铺设名为“复合土工膜”的防渗膜,其本身材质及其铺设过程中的粘合等是否完全不会造成污染,尚缺乏充足、有力证据予以证明。而有关该种防渗膜的寿命为几十年到三、五年的不同说法和该种防渗膜有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危害水生植物和鱼类的说法(见《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产生厂商单位的工人,《南方周末》2005年3月31日;《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产生厂商推销员和产生部主任,及中国建筑防水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田凤兰,《京华时报》2005年4月4日,以及美国海伦·纳什编著,李斯平、梁瑞清翻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庭园水景设计与建造》一书第48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北京市的水流自西北而东南,圆明园地处西北,本着对人民负责任的精神,对这种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人的生存环境,以及像圆明园遗址这样的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足以排除危害可能的情况下,是应持慎重态度的;不能不负责任轻易决定将这样大量的化工合成物埋入地下。
三、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圆明园遗址并不特别需要比过去更多的水,圆明园管理处在湖中铺设防渗膜的目的在于在遗址范围内搞经营性的游船、快艇等商业活动以牟利,圆明园管理处铺设防渗膜的理由与其铺设防渗膜行为即将导致的后果或相互矛盾,或似是而非,不足以支撑其主张。
圆明园遗址在法律上的定位,决定了我们对待有关圆明园问题的基本方针,决定了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
圆明园遗址是《文物保护法》中所说“历史文化遗产”(第一条),是同时作为“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第三条)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是“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五条)。
圆明园遗址是中国的,是中国全体人民的,甚至从某一种意义上说,是全人类的。它不是圆明园管理处的。圆明园管理处忘掉了自己只不过是人民的“管家”之一,代人民管理圆明园遗址;它不是圆明园的主人, 不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为所欲为。
按照法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第十一条)。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整体性的保有和维护其遗存的原貌。也就是说,对“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完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只能拆除不属古建筑的后人修在古建筑、古园林遗址上的建筑,只能维护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尽可能保有古建筑、古园林风貌的前提下维修古建筑、古园林,而不能以“恢复”为名仿建古建筑、古园林,或者是在古建筑、古园林的遗址上另修新建筑物或另造新园林,——除非经国务院另行批准(第二十二条)。
圆明园管理处明知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对其“环境整治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明确“整治的内容应以清运遗址地表上以及园内水系中的垃圾渣土、修整驳岸为主,不得扩大整治范围”;“整治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驳岸的保护应按照考古发掘结果进行,以现状加固为主。在确保不破坏遗址的前提下,可使用传统工艺进行适当的补配”,却故意违法在“环境整治工程”的名下在湖中铺设防渗膜和改建驳岸。
圆明园遗址公园作为“遗址”需要“体现”的不应是圆明园管理处所强调的“圆明园盛时的基本风貌”,而应是一个被强盗、被暴力毁坏了的中华民族历史上辉煌一时的古建筑、古园林残存的风貌。由此,才能使人们在这里感悟和反思历史;由此,《文物保护法》中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因此,即使圆明园在所谓乾嘉盛世时有比现在更多的水,也不是作为遗址的圆明园就必须有和当时同样多的水的理由。因为,任何“遗址”只要是“遗址”就都不是“盛时”。圆明园管理处过于强调圆明园要“以水为纲”,“水是圆明园的主体,更是圆明园的灵魂”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即使水是盛时圆明园的主体和灵魂——何况并不是那样,也不等于现在水就是遗址的主体和灵魂。遗址的主体是其中凝集着的民族文化的精髓,而其灵魂则应是历尽沧桑之后的感悟,唯其这样,中华民族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圆明园管理处想要的更多的水,或者是想通过铺设防渗膜保存更多的水的目的在实际上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体现圆明园盛时的基本风貌”和保证圆明园的生态用水,而是为了开展一项在圆明园盛时根本不存在的,现代的商业性的游船、快艇经营活动。证明这一点的是圆明园管理处一再强调的以下一些说法:游船须平均水深1·5米,以及,计划开辟独特的水上游览路线,利用游船开展各类水上活动,以带动整个园区,并靠这些带来良好的经济效应。圆明园管理处之所以采用铺设防渗膜的方法防渗而不采用其他方法防渗,也同样是因为其他方法虽对种植水生植物有利,但对经营游船、快艇不利。请听证人调来圆明园管理处《关于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建议书》自可证明以上各点。此外,圆明园管理处提供的《圆明园环境整治工作汇报提纲》中“由于缺水,使开放区内游船无法正常运营”的表述,也可证明这一点。
圆明园遗址公园在实际上包括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遗址和遗址范围外规划绿地两部分。前者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对象,后者按一般公园规划建设(见圆明园管理处《圆明园环境整治工作汇报提纲》)。圆明园管理处实际上是以保护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遗址为由要水和铺设防渗膜,而用于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商业性游船、快艇等经营活动。
圆明园管理处铺设防渗膜的理由与铺设防渗膜所会引导出的后果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圆明园管理处说:“缺水使圆明园陆地和岸边的植被成批量死亡”,而圆明园管理处在湖底铺设防渗膜后,陆地和岸边的植被原来可以从湖中渗漏所汲取的水分也无法得到了,岂不是更该干死了?
圆明园管理处为强调铺设防渗膜的必要性所举出的例证是需要置疑的:圆明园管理处以2002年曾发生湖内近7万斤鱼类死亡来证明园内缺水。对此,我们的问题是:2003年、2004年出现过数万斤鱼死亡的现象没有?从圆明园管理处提供的照片看,这些鱼死时并非干死于湖底淤泥中,而是漂浮于湖中水面上,这些鱼是因缺水而干死的,还是因缺氧或其他原因而死的?2002年湖中何以有近7万斤鱼?这些鱼是野生的,还是放养的?
另,圆明园管理处称湖中每年有数个月的枯水期,这其实是中国北方的常态,不是圆明园的特有问题;称每年“数月的干涸、缺水使大量水生植物、鱼类、蚌类等水生物因失了生存条件而大量灭绝、死亡”,及“陆地和岸边植被成批量死亡”。以近十年为例,到底每年死了多少?死亡的原因是否经确认?经何人依据什么确认?
最后,圆明园管理处称:他们在铺设防渗膜时,“只做底层防渗,不做侧防渗”,以解决岸边植被的需水问题,经现场勘查,新做的驳岸采取将原岸边挖开,砌起砖墙,内加防渗膜,再于砖墙外以石料做成原驳岸状,与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整治工作汇报提纲》中所述的“只做底层防渗,不做侧防渗”完全不符。这一点,亦有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圆明园管理处在2005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圆明园防渗环境影响座谈会上面对执法者公然说谎,其对于国家法律的态度也就不证自明了。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
圆明园管理处违法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已造成生态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并对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遗址原有风貌及保护单位范围内包括水的自然循环体系在内的环境构成了严重破坏。圆明园管理处的这种违法行为持续数月,竟然完全处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视线之外;动用了数千万纳税人的钱用于环境违法行为,公众竟然毫不知情,可见我们的环境执法和监督确实存在着问题。
同时,观念上过时的与自然为敌,任意改造自然的思想的延续(我们知道人类正从一种与追求和谐相反的社会中走来,当人与人为敌的时候,就必然也会与自然为敌);利益导致的对大工程的可望,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都是产生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单位铺设防渗膜这样的少数人胆大妄为,违法决策,违法施工行为的深层原因。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此事起,严格执法,取信于民。这样,中国的环境保护才是有希望的,中国才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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