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很多厂商为规避关税和增值税成本及外债登记手续,将其在境外租赁的机器设备以投资的方式进入内地;他们期望跨境租赁公司的机械保障权与内地租赁公司待遇一致;《财经时报》了解到,正在修改中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将大幅降低外商进入国内租赁业的门槛,届时上述问题将获解决
本报记者 张宇哲
能否在中国“合法、合情、合理”地开展服务贸易中的跨境租赁贸易?这是许多境外厂商和租赁公司异常关注的焦点话题。在政府各部门对租赁管理和定义不甚一致的现状下,这一问题也是海关、外管局、商务部、银监会等监管层莫衷一是的盲区。
《财经时报》了解到,正在修改中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将大幅降低外商投资者的资格和门槛。有关人士判断,众多的香港或台湾的租赁公司将在内地投资设立租赁公司。
更让租赁业欣喜的是,中科院下属的一家具有进出口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保税仓库,近日成为首家经海关批准,可将保税仪器、仪表等各种产品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公共保税库。这意味着,经营性租赁的跨境租赁贸易成为可能,跨境租赁业务正在摸索一条合法、合理的可行路径。
特事特办
跨境租赁是境外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内的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或者,境内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外企业或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租赁物件主要限定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仪表。
在开展跨境租赁前,承租人须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通常是得到外债指标后,才能将租金汇出境外。
目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的租赁公司(即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国际租赁业务外债登记过程中均采取备案方式,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除5亿元人民币资本金以外,还需追加5000万美元。
中国的跨境租赁贸易基本都是“特事特办”:一是签订了特定范围的国际公约;二是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比如,目前国际范围内的飞机租赁、船舶租赁,或某些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据租赁业内专家沙泉介绍,类似特批的跨境租赁均属于融资性租赁,租赁物件不复出口,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活动。
跨境租赁助推珠三角
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量的跨境租赁贸易是香港、台湾的厂商采用的,租赁合同标的物主要是设备租赁,比如印刷机、机器设备等,主要是配合广东、福建一带的香港、台湾厂商。
有关人士介绍,香港的中小企业在过去20年迁入中国内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这些企业在香港运用租赁的各种方式作为贸易服务手段很娴熟,而那时内地租赁公司不多,业务乏善可陈,加之内地也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即使设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资方“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这个门槛相对过高,使得跨境租赁应运而生。
在近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租赁业论坛”上,香港器材租赁协会会长翟志文介绍,香港的租赁公司积极为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跨境租赁支持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数据显示,每年新签的跨境租赁合同数,从1994年的2881个,增长到2003年的9038个;1991年—1993年,跨境租赁规模超过327亿港元,仅2003年度跨境租赁规模为55亿港元。目前,跨境租赁业务性质集中于融资性租赁,以后将更多地倾向于经营性租赁。
跨境租赁的“非法”途径
有丰富国际租赁经验的加拿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业务总经理陈奕智向《财经时报》指出了这样一个现实:“上述业务并非真正意义的跨境租赁,其租赁合同在香港签,主要是香港租赁公司配合承租人——香港厂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在陈奕智看来,真正的跨境租赁,承租人在国内,出租人在香港,所签合同应是跨境租赁合同;目前国内真正的跨境租赁,只有某些特许行业,比如飞机租赁。
沙泉对此表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此前国家政策没开“前门”。据了解,国内政策法规不到位,使得跨境租赁无法实际操作。由于直接投资方式可以享受到免除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租赁物件频繁进出国境,双方都无法承担成本,为回避关税和增值税成本,以及外债登记手续,香港很多厂商的机器设备往往以“假投资真租赁”的方式进入内地。
这种情况在香港、台湾厂商及租赁公司之间,已是公开的秘密。据陈奕智介绍,香港、台湾在内地投资的企业中,有类似情况占到90%以上。
期待门槛降低
由此衍生的后果是,境外租赁公司即香港、台湾的租赁公司在内地频频发生经济纠纷,比如标的物(机械设备)被他人变卖;作为银行贷款抵押或公司实物资本时,境外租赁公司的设备回收权在内地不受法律保护等。
“大量广东的外资企业在破产时,地方政府和法院拿外方租赁的机器设备变卖以支付工人工资。”代理过100多件跨境租赁法律纠纷的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辉介绍,这种纠纷在广东比比皆是。
“没有明确渠道可以把标的物回收返港,期望跨境租赁公司的机械保障权与内地租赁公司待遇一致,并简化法律程序及缩短诉讼时间。”香港租赁业内资深人士、欧力士(ORIX)(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锡熙,近日代表香港租赁业做出这种呼吁。
记者注意到,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陈奕智向《财经时报》指出的现实。“所以在香港、台湾租赁业流传的一种说法就是——内地的投资风险很高,租赁设备拿不回来。其实这里有误会,既然香港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没有在内地的租赁经营资质,出租人变相做跨境业务就应承担一定风险。”陈奕智分析说。
不过,这种局面或许不久后会有改观。商务部外资司有关人士透露,正在修改中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将大幅降低外商投资者的资格和门槛。陈奕智对此判断说,一定会有众多的香港或台湾的租赁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租赁公司。
公共保税库拟就合法路径 细节尚待明晰
近日,中科院下属的一家具有进出口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保税仓库,为跨境租赁提供基础设施;这是首家经海关批准,可将保税仪器、仪表等各种产品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公共保税库,租期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期满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除特许行业的跨境租赁以外,一些欧美大客户——比如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在做跨境转租赁时,都面临租赁物件怎么进关的问题。目前,要想寻找并协调好一条各方面都能认可的合法路径,大约要花近一年的时间;其中,有半年时间是在告诉海关,什么叫租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苦笑道,这说明,国内对租赁这一国际上最广泛、最普通的服务贸易手段的认知甚少。
合法路径何在?
或许情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近日,中科院下属的一家具有进出口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保税仓库,成为首家经海关批准,可将保税仪器、仪表等各种产品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公共保税库,租期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期满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这意味着,经营性租赁的跨境租赁贸易成为可能,为合法开展此项业务探索了一个可行路径。此外,这项业务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可节约避免租赁物件进出关的往返时间和成本。
据了解,公共保税库经营性租赁业务,是指境外出租人将租赁物件放在公共保税库内,依据租赁合同和费用,按租赁贸易向海关申报,在缴纳一定税金后,可报关出库在境内进行经营性租赁,租期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租赁期满再返回保税库存放,或期满向海关申请延期。境外出租人向这家企业交纳使用保税库的手续费。
按照海关有关规定,除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企业,境外企业不能在国内经营保税库。
期待更多政策细节
尽管成立一个特殊的保税库是一可操作性的合法路径,有诸多积极意义,比如使租赁报关合法化、避免税款流失、理顺政府层面的相关政策,但在实施中仍然有一些细节有待各方斡旋。
《财经时报》了解到,海关对此业务的监管方式是,除对租金征收关税(例如,A保税货租赁,产生M租金,A产品的税率为5%,则向海关缴纳税金=M×5%+(M+M×5%)×增值税税率,这部分关税不存在退税一说)外,还要按照A产品的全税金额向海关存入相应的保证金。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5号》规定,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也就是说,如果租赁期满,租赁物件没有回到保税库内,经营保税库的企业要向海关交纳物件进口的全额关税,即承担了租赁物件不复出关的风险。
“这里的风险很大。”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解释说,如果租赁公司是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通常会对其信用心里有数,但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信用体系不健全,违约成本太低。
担保资金的成本到底该记在谁账上?经营性租赁通常是以租赁物件占有时间来确定租金,那么标的物每次进关出关的往返时间算不算租赁期?这个时间成本又该算到谁的账上?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亟待磨合的大问题。
“鉴于目前此业务正处于低调磨合期,我们和海关都不知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变数。”这位资深人士谨慎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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