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有望增加80家,行业队伍将迅猛壮大;业内人士担心地方政府对租赁理解有限,如何根据当地客观条件选择试点,对地方政府是个新鲜课题;北京的租赁公司大都没有纳入政府视野,地铁建设项目仍然按照传统方式进行财务安排,这一点和上海就有明显差距
本报记者 张宇哲
《财经时报》获悉,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在从事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租赁的公司中,选择一家至两家,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通知》对试点公司的资质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以公司成立的时间段划分,在2001年8月31日以前成立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7亿元人民币。
“内资租赁公司终于可以和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向《财经时报》感叹道。
税负不公导致暗箱操作
此前,由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准入规则空白,这些公司一直承担着税负不公待遇。
目前,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只有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监管的3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按照税务有关规定,这些租赁公司无论开展经营性租赁(标的物所有权不转让于承租方),还是融资性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于承租方),都需交纳5%的营业税;而4000多家不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适用5%的营业税,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却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
在这种状况下,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直处于“暗箱”之中。
“这对于一直呼吁开放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厂商更是重大利好。”业内专家沙泉介绍说,目前许多设备制造商采用分期付款、赊销、寄售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胆大的企业采用以租代售、租赁赠产权、通过银行保理应收债权等方式,规避经营资质的限制,用准金融手段销售自己的产品。由于其财务和业务没有分开,从而限定了厂商业务规模。
地方政府认知度
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中国共有40多个地区,每个地区批2个试点,就增加了80个,队伍立即就比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庞大多了,预计整个租赁业将会有迅猛成长。
不过,业内人士担心地方政府对租赁理解有限,“很多地方政府对此一点概念都没有”。如何根据当地客观条件、企业状况选择适合地方发展的试点企业,这对于地方政府也是个新鲜课题。比如,北京的租赁公司大都没有纳入政府视野,地铁建设项目仍然按照传统方式进行财务安排,这一点和上海就有明显差距;北京基建规模之大,工程机械需求之多,需要资本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介入,可是北京没有哪个政府部门统筹考虑把它整合并规模化。
监管更应侧重物权
《财经时报》记者同时获悉,《通知》还规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从关联企业购置设备,应当价格公允,不能低于出售给第三方的价格。
“这是为了约束制造商。税务局担心,由于制造商和租赁公司的关联性,制造商会低价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如果这样,会减少国家增值税收入。”屈延凯表示。
他认为,只有控制物权,才能控制债权,所以监管应注重物权。比如建立标的物的物权登记制度,以及建立物权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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