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协会章程
(经4月1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行业性群众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租赁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本市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中国租赁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 搜集和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协调行业关系,调解行业经营纠纷。
第八条 促进和发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九条 收集交流市场信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以指导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租赁中介代理培训、资信调查、信息服务、展览展示、项目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租赁的不同所有制的合法经营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协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五)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享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其会议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四)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命副秘书长;
(五)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研究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任免;
(七)协调解决秘书长提交讨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协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以会员筹措,共同使用,以节约开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体监督为原则。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收支在秘书处设专人管理,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并不断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并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做好终止善后工作,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上海市社团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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