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部门还表示,今后要加强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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