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30日,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这是自1995年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后召开的又一次工程监理行业的盛会。此次会议,对我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0年来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回顾,对当前工程监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今后工程监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研究和部署,为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现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有关今明两年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公布如下。
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准入清出
对那些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后又转出注册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资质;对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作出相应处理
针对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对那些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而后又转出注册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资质;对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在资质、资格审批过程中,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将组织开展对在监工程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在案,并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针对监理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将要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规定》出台后,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对在监工程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人员数量配备、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在案,并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促进全国统一的监理市场的形成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除妨碍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障碍,进一步简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近几年,通过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监理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够,还在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封锁和垄断,影响了全国统一监理市场的形成。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全面清除妨碍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障碍,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尽早形成。
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管
“问题”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将终身不准进入监理行业
各地要加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扭转目前重考试和注册、轻执业管理,对注册后的执业监督不力等现象。对那些不讲信用、职业道德差、能力低、工作屡屡失误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坚决清出监理工程师队伍,问题严重的,终身不准进入监理行业。
监理市场准入更加完善
人员“门槛”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提高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已基本完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注册资金调整,甲级拟由100万元调为200万元,乙级拟由50万元调为100万元,丙级拟由10万元调为50万元;取消了一些专业工程类别的丙级监理资质,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设丙级资质以外,其他专业工程不再设丙级资质。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和审批丙级工程监理资质。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进一步完善
今后监理工程师考试重点将放在实践能力的测试上
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存在的法规建设滞后、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注册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虚假注册、人证分离、执业监督力度不够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部将抓紧修订出台《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争取在年内出台;为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将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的重点,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实践考核内容,并尽可能结合各专业工程监理的特点,将考试重点放在监理工程师实践能力的测试上;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在新修订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拟增设继续教育制度。
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规范监理市场交易行为工程监理招标重在选“人”、选“企业”,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
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业主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和信用等等。针对目前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招标范围层层扩大、投标文件雷同、投标成本加大、围标串标、仅以监理投标报价的高低来定标,有的地方甚至通过摇号抽签来确定中标单位等,建设部正在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力求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科学、公正、公平,符合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
修订完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将增加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内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法规政策不配套、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修改范本时,将充分与现行法规政策相一致,如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加进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将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尽量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如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期限、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报酬等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信情况、不良行为等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力争实现网上公开发布、查询
工程监理行业的信用体系是整个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要在总体框架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步实施。首先,将加快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信情况、奖罚情况、不良行为,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教育情况、个人执业情况以及违纪违规情况等,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力争实现网上公开发布、查询。其次,将研究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的信用标准,对工程监理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合同签订履行、依法开展监理工作、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理人员的执业情况等,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第三,将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培训;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尽快建立工程监理统计制度
争取在近两年内建立起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实行17年来,已经初步建立了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但至今没有建立起监理行业的统计制度。为此,建设部计划与国家统计局进行协商,争取在近两年内建立起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了解全国监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监理事务所试点工作
监理事务所可由3个以上监理工程师合伙成立,可不设级别,主要业务先限定在非强制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内进行试点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今明两年,建设部将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同时,着手研究制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另外,建设部将开展监理事务所的试点。初步设想监理事务所可以由3个以上监理工程师合伙成立,监理事务所可以不设级别,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要业务可以先限定在非强制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内进行试点,特别是要在村镇建设、家庭装修工程中,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特点,起到满足市场需求、拾遗补缺的作用。
做好监理取费标准的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将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范围划分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保修、后评估7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一直是监理行业比较关注,也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自今年年初以来,建设部就与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印发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还组织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测算编制工作。目前,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争取年内能够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此次修订,一方面将监理收费标准改为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除施工阶段称为监理外,其他服务都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另一方面将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范围划分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保修、后评估7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这样既可以引导和拓展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也能方便业主的选择,也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的发展。
在出台收费标准的同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也将配套出台《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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