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意见》对投保的项目类型和投保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同时,《意见》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进行技术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逐步实行费率差异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要在不断总结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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