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施工机械设备一直从属于施工企业,以服务于本企业施工为目的,导致机械设备的利用率低、投资效果差。同时由于各企业购置的机械设备几乎相似,重复投资严重,造成社会资产的严重积压。机械设备严重老化,闲置设备量大成为施工企业的沉重负担,限制了机械设备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必须讲求设备的投资效益。要使施工机械社会化,必须尽快建立机械设备社会租赁市场,以此盘活机械设备固定资产,体现投资效果,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实现机械更新换代。建立机械设备社会租赁市场,可以提高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的水平,有利于降低消耗,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培训和国际交往,提高自身的素质。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机械设备租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租赁业管理缺乏统一归口部门 目前,我国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5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现有的管理体制权力分散、责任不清,容易产生相互摩擦、相互推诿的现象,难以在政策上协调统一,使我国的租赁业管理陷入有名无实的“真空地带”。
缺乏保护租赁业发展的租赁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备的、旨在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致使租赁业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环境之中。只是在《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及专业银行自行制定的金融租赁暂行办法中有一些简单的规定,远不能适应租赁业现实的需要。租赁业无法可依,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工程投标、资信审查中,租赁业的合法性也未得到保护,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缺乏扶持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国外为扶持租赁业务的发展,大多实行财务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则长期将租赁融资视作贷款,在税收上视同一般商业行为,一般银行不受理租赁业的抵押贷款及银行信用担保,保险业也不参与租赁业的保险工作,这已成为租赁市场正常发展的障碍。
租赁业务种类单一 目前,我国租赁业基本上限于一般性进口融资租赁和兼营性的实物租赁,在融资租赁中诸如回租、出口租赁等业务几乎没有开展。在实物租赁业务中还很少开展以租代售业务。导致租赁形式单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束缚,卖方信贷及信用保险的不配套,租赁媒介的信誉度及国有经济惧怕风险等原因,最为明显的是制造厂商只售不租的现象与国外同类企业产生明显的差距。这些原因钳制了我国租赁形式多样化的发展。
拖欠租金十分严重 由于我国租赁市场的不规范,企业间恶性竞争,不仅乱压价格,拖欠租费,导致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据有关资料显示,几乎没有一家从事租赁的企业不被拖欠租金的,租金回收率能达到50%%已属不易,有的公司被拖欠租金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巨额租金拖欠使各租赁公司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逐步完善,相信我国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一定能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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