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报道:2005年8月4日和5日,欧盟对我国出口的钢铁管件和氧化锌进行反规避调查。简短的消息,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但却引起了商务部和有关专家的极大关注。就在今年三月初,美国对我国石蜡蜡烛进行了反规避调查,虽然最终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从美国的反规避调查实践来看,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会对我国的石蜡蜡烛出口造成毁灭性打击。
可见反规避调查的威力之大,它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将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新壁垒,我们应积极防范它。
反规避调查规则理论包括规避和反规避,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反规避调查条款,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欧美从反倾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理论,是反倾销规则的一部分,至今虽未成为WTO《反倾销协议》的内容,但欧美却频繁使用之,因为,反规避调查条款的使用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达到"屏蔽"他国商品的目的。 近期美欧对我国连续发起了石蜡蜡烛、活页环、钢铁管件和氧化锌等反规避调查,我们应高度警惕和严加防范其成为我国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到目前,从遭受的反规避调查案件总数来说共14起: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6起;2005年1~8月初5起。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增加,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提起反规避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来看,成功率高;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 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并没有专门对反规避问题做出规定,只是在附则中,第55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同时,第58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但2003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新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并未涉及任何反规避的措辞。所以,从目前来看,我国既没有具体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法律依据,也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一起反规避调查,从而使得规避行为进一步猖獗,这势必会造成对反倾销效力的减损。 如何应对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应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 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将面对的新贸易壁垒,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将贸易摩擦减少到最小程度;精心研究反规避调查规则,把它利用好;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遵守和利用国际贸易法规,规范企业管理和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应积极采取对策,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 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 1.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应在规避制度中对规避和反规避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2)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主要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规制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新出现的规避行为。
2.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1)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2)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发布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仅限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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