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与法:包工头擅扣机器 返还后仍需赔偿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09-28 09: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赞芳

杨姓兄弟俩认为雇工摔死与承包商徐严有关,即擅自扣押徐严的合法财产,因而引发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杨姓兄弟俩主动返还了所扣押物品。9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大牛和杨小牛赔偿赔偿原告徐彦设备

杨姓兄弟俩认为雇工摔死与承包商徐严有关,即擅自扣押徐严的合法财产,因而引发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杨姓兄弟俩主动返还了所扣押物品。9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大牛和杨小牛赔偿赔偿原告徐彦设备误工损失8400元,设备停放费300元,共计8700元。


2005年5月,原告徐彦承包了故县镇盘西村新建办公楼的支模板、上料业务,被告杨大牛、杨小牛承包了办公楼主体建筑业务。施工期间,被告的雇工不慎从屋顶坠落致死。2005年7月,原告工程结束后,二被告以其雇工死亡与原告有关为由,将原告的三轮车、搅拌机、卷扬机、振动机、振动棒、翻斗车、电动机等物品扣押。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因此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将扣押原告的财产返还,却未参加庭审。原告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大牛、杨小牛非法扣押原告所有的建筑设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所扣财物虽已返还,但对扣押设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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