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研究会与租赁行业协会到浙调研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0-13 08:30   来源:网络

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高司长并且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亲临杭州主持召开融资租赁行业税收研讨会,我们对高司长的亲临浙江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高司长并且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亲临杭州主持召开融资租赁行业税收研讨会,我们对高司长的亲临浙江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在浙江召开这次研讨会,我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领导都非常重视,两局的处长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会议,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一处丁富根处长、二处郭贤君副处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一处黄平水副处长、二处夏伟副处长。参加这次会议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会郭平壮处长、北京租赁行业协会贾维军副会长、余小梅副秘书长、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何雨安会长(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处处长)以及浙江省融资租赁企业的各位负责人,大家欢聚一堂,我们总的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们浙江省对融资租赁一直都很重视,何会长、丁处长以及有关的处长,特别是何会长、丁处长一直以来很重视,还有我们浙江省原来的老省长沈祖伦省长非常重视,专门召开融资租赁的会议,我们有关的局长、处长积极的建议,他认为融资租赁的确为浙江的技术改造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个事一定要办好,因此浙江的融资租赁是办的比较好的。

全国人大对融资租赁的发展情况极为重视,要专门制定《融资租赁法》,并确立了租赁行业税务问题的调研课题,这个课题是国家税务总局郝局长和高司长亲自负责的,今天研讨会的任务、目的、要求由高司长和大家讲,我们热烈欢迎高司长讲话。

高司长:还要介绍一下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姚稼强副会长,这次会议的筹备是姚会长一手操办,付出许多方差该项辛苦,我们对姚会长表示感谢。

这次座谈会的内容,实际上是浙江省租赁行业部分企业关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座谈会和调研会。这个会得到了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各位领导的支持。上午听企业的意见,下午几位处长和下面分局的局长的税务同志议论一下,税务行业自己本身的意见。本次会议是因全国人大财经委现在搞《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现在《初稿》已经是第四稿了。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说明国家对整个行业政策的支持和扶持,这也是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如俄罗斯有《租赁法》对整个租赁行业进行规范。我们国家为什么没有立《租赁法》而是《融资租赁法》,表示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和支持,我们国家的融资租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引进的,逐步的发挥,但现在看还没有形成规模,浙江才4、5家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全国也不是太多,一共40多家。在这种形势下,能够专门搞这部法律,说明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导向,就是要通过这部法律制定来规范、扶持这个行业,引导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在形成的《初稿》有六章六十条,其中涉及税收的有7条:

第四十四条: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包括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提取呆帐准备金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营业税;

第五十条:回租赁涉及的税问题

第五十一条:关税免待遇

第五十二条:税收的鼓励措施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贫困地区还有相关的扶持项目行业、税收的鼓励措施

以上条款涉及所得税的条款的比重较大,融资租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融资租赁法》正处修改阶段,我们和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抓,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是起草小组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是起草小组的副组长(现在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税收这一块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委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作总牵头,与各个司协调,因为牵涉的司比较多,税务总局法规司的杨元伟副司长是起草小组的成员,由于时间较仓促,他也很想来听听意见。国际司、所得税司、流转税司、所以总局牵扯的部很多,这样就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做一个综合协调工作,包括听取企业的意见、听取基层税务部门的意见,最后向人大财经委经济室提出方案。现在从我们《融资租赁法》来看和《俄罗斯租赁法》比较,行业有限定,《俄罗斯的租赁法》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都可以从事租赁业务;我们仅仅限于法人。最后能否广泛听取怎么定还是未知数,我们还是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租赁物只限于动产、机器设备,还不包括不动产;《俄罗斯的租赁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际上我们在税收政策中已经给了一些政策,如房屋租赁为融资租赁也可以享受这方面政策,是按房屋的余值不按租金收入。正常的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缴税,条例上订的税率是12%,后然又有些松动,不是完全用于居住,用于经营的有一个优惠的税率,若从事融资租赁可以按照房产的余值缴税,这和营业税的利差原理是相似的,政策的主导意向是相似的。因此这些有待于听取广泛意见。《融资租赁法》现在这一稿中法的限定里面有四条:一、必须经过批准的企业有一个门槛,经过批准的企业有几种,注册奖金本达到7000万才可以其它还有一些限定。准入门槛目前限定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二、属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从事租赁经营的本必须是融资租赁,不能是传统租赁和经营租赁。三、租赁物的限定,租赁物是机器设备,刚才我们也提到范围太窄了,有待于企业反映和呼吁,也得靠行业协会,因为和德国租赁行业协会接触,他们全国现在有200多个会员,90%的市场都是会员,他们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要保护业内不受国家税收和法律变化的伤害、损害,他们公开就这样提出。我们这几个行业协会在这方面也做了些工作,象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何会长和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贾副会长、余副秘长。因此有些方面需要行业协会和企业呼吁就是这个限定范围。四、必须是境内从事融资租赁,因此这也是一个很窄的范围。我们对照其它国家,他们包括境内、境外和国际租赁,现在这个法的范围有待于调整。

《融资租赁法》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方这里面也牵涉到税收问题,第三方如果是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这个问题,假如不是第三方不是融资租赁企业那么他的税收政策怎么享受,怎么对第三方来征税,因为第一方、第二方都是融资租赁行为签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方不是融资租赁企业在税收上肯定是受影响,象在这方面都不清楚,没有和税收完全结合起来。

刚才讲的这些主要是介绍一下下一部立法。立法说明国家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引导和扶持,税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把税收也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以前还没提的那么高,经后税收要参与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包括特别是宏观调控、调节贫富差异、调节收入差距,十六届三中全会提的要求是很高的,个人所得税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实际上调整扣除额的标准是非常小的,因此网上和报纸上也有这方面的议论。现在靠这个也是不能起到作用的,但这也是一个方面,今后税收肯定要在调节贫富不均这方面起到相关作用,包括开征新的税种,如社会保险费、遗产税,遗产税的条例也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这是我们地方税司起草的财政部税司一起搞的,最后报到国务院,当时朱镕基主持常务会议的时候最后的意见是暂时放一放,时机不够成熟一直到现在没有讨论,但这些法都还在,这也算其中一部法,当时算了一下,遗产税法是第四部法,其它是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管法》和《遗产税法》,现又在起草《税收基本法》,这些都是说明税收要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现在《融资租赁法》七条涉及到税收,虽然列在里面,但是有些还不是很具体、很明确,如第四十六条加速折旧中的租赁期我们税法中有最低折旧年限,假如租赁期低于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按租赁期进行折旧还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折旧,这就不明确。第四十七条呆账准备金现在出租人呆帐准备金0.3%,银行系统1%,这也是不一致,应规范为一致,这也是个未决的问题。融资租赁流转税方面与经营租赁、传统租赁税负相差太大,有些统计是50倍,有些是70倍,现在在条例中列得很清楚的印花税相差20倍,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0.5,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千分之一,因此相关的问题确实是有待于在《融资租赁法》出台前明确,法出台后要紧跟着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细则中的税收政策不能象法里面写的这么原则,还要具体,因此有些问题现在我们需要调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听取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意见。

我说这些的主要意思是介绍一下立法的背景,这样大家发言的时候有一个方向。

何会长:今天会议是一天,企业是上午,基层税务部门是下午。我们浙江租赁企业成立的比较早,八几年开始搞,后来有的关掉了。今天参加会议的有融资租赁试点单位,因此今天上行企业准备多少讲多少,这样便于调研。人大财经委来过浙江两次调研,省人大也调研过一次,《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北京一样,浙江同时起草,我们税务局也送了,但不清楚送哪个部门,因此按老习惯送了二处,因为搞所得税多点,包括国税也是送了二处。现在已经到了第四稿,思路也不一样了,今天听了高司长讲了,是一个大的租赁,原来我们整顿了,我们浙江是融资性和经营性在一起的协会,尽管这样,我们处在一个小整顿的思路当中,今天听了,不是这么回事,我也要动脑筋了,这所以小整顿,是因为怕启动不了,原步都还很难启,如果这法启的很大,是不是有困难,有没这个可能。但我们国家和俄罗斯不一样,俄罗斯的大租赁是将所有的租赁摆进去了,我们是没有把传统性租赁包括在内,这个法把这个范围框死了,而在传统租赁不在内的情况下考虑融资租赁,解决了过去金融批准的金融租赁的框子打掉,不存在金融租赁、经营性租赁,而是融资租赁。这个概念刚才听高司长谈了又比较清楚了一点。

现在请企业先谈,我们今天来了四家,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联通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高司长:我补充一点,北京市我们也找了一些企业调研,到企业走访,前几天我们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10月22日要组织一个全国融资租赁税收研讨会,这一块是余副秘书长抓的和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一起主办。

余副秘书长:这几个月我们一直在和税务部门打配合,我们和郝局长交流了几次税收这一块的配套服务对我们租赁行业来说也是一个机会,在我们今天税收调研的时候融资租赁马上牵涉到经营租赁,因此租赁业发展不起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制度的不和谐,最突出的不和谐是合同法,租赁、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在税法中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在这些当中其他税差的对比,营业税按利差的5%,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租金的5%,这样的税差有1︰60,因此对企业的负担特别大,这次选择税收的主要目的解决制度不和谐的问题,这段时间我们陪着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务总局也出人,走访了北京四家重点企业,问题马上就引深到经营性租赁,刚才高司长也谈了一些,所以我们这次十月份的活动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全体部门全部出席,主要想解决问题,这次是重点,包括这次牵扯到租赁行业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这次财政部要修改,也是在征求意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和谐到最后有些问题还是解决不了;还有一个物权法,我们这次把人大法工委也请来了,这是最后一次听取我们租赁行业的意见。所以重点问题都在这次会议中,今天主要是企业来谈意见,我们把意见带回税务总局,到十月份的会议上有许多问题具体怎么解决,由企业和主管部门交流。下面由企业来谈一下,

陈跃云(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1、省外的委托租赁如果是资金委托能否享受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如果是实物委托租赁,纳税地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这些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应该是出租单位机构的所在地,或者是个人居住地,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委托方当地交营业税。资金委托现在如果我们有的话,我们是代交的,然后完税证明给他,这也就涉及到他是不是可以享受到差额征税的问题。印花税刚才高司长说过,我们在税目税表上找,现在目前找不到融资租赁的税目,它的租赁的税率是千分之一,我们理解成传统的服务性租赁,我们现在是比照借款合同的税率万分之零点五,这就是刚才高司长讲的相差二十倍。

2、企业所得纳税。我们考虑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可以按照法人纳税人,比如说民营企业有分支机构如果按照单独核算作为纳税单位的话,其中有一个分支机构亏损或者亏损比较多就不能合并,那资本利润率的数据就比较高,因此就不能够按照法人机构来纳税。因为外资企业是按照法人来纳税。

3、税前扣除范围标准,从目前来讲和企业的会计制度相差的太多,特别是费用的计算上的认定差距太大,给我们核与纳税带来的麻烦较多,如工资、三费,其它企业可能可以搞供销挂钩,我们按照税前工资扣除压力比较大。还有业务招待费,流通企业是按照销售额,我们是按照营业收入比低。

4、呆帐准备的提取。今年财政部49号文金融企业一般准备金在净利润中提取,减值准备计入当前损益,那税务上是不是有配套,因为原来的1%是在成本中列支,减值部分是税后提的,今年按财政部的文件是倒过来的,我们税务上是否配套,这个数字比较大,要纳税调整。

5、呆帐核销。按照新的文件金融企业没有出来,企业的呆帐核销,当年发生的必当年核销。当年发生这个界定,在具体操作中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当年在财务上已经核销进了成本,而在税务局的认定时出现了分歧,是否要调整帐目,还是明年再补报,或许是明年不可以补报了,因为你不是当年核销,或者今年第一次执行时能够有一衔接。

6、在制度上讲到打包出售、转让、公开拍卖这些,一般企业自行申报,金融企业必须要批准,那批准的时候问题还是有的,比如打包出售,你这个包他认不认可。

7、债务重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债务重组要对方债务人完税证明拿到,我们这里才能进成本,这个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的。

8、核销中涉及的诉讼费。现在诉讼费在整个金融行业不光是金融租赁行业,税前列支是不可以的,应列入应收帐款或其它应收款,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法院有责任帮我们讨回来。理论上是这么说,如果承租企业真的拿不出来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个就是经租赁公司来承担,变成要税后列支。

9、股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按[2004]39号文,转让或者是出让当中亏损的话,可以列入成本,但是必须由当年的股权投资收益来弥补,如果我这企业是最后一笔投资,那无限期投资限期到哪一年,原来讨论到五年以内没有新的投资收益,第五年可以进成本,现在出台的文件中没有这一条。

范建军(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感谢税务局领导和省局领导对租赁行业的关心,希望我们的建议和意见给领导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一、关于加速折旧的问题。

关于加速折旧,目前的规定是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

建议修改为:融资租赁物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计提相应折旧,但折旧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承租人未加速折旧的,所支付的租金可以计入当期费用或列入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

原因:

(1)标的小的租赁物最低折旧年限建议考虑进一步缩短,例如2年。

(2)企业会因为加速折旧而减少利润,对中小企业而言,这将进一步加剧其融资困难。因此仅考虑到加速折旧还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应考虑可将承租人,所支付租金可列入税前抵扣项目。

二、所得税的抵扣问题。

为激励员工,企业车改或为员工报销一定数额的交通工具等支出费用,但操作时会产生一个尴尬的局面。

由于个人名义的发票不能入企业帐,因此需开具企业名义的发票并以企业名义给车辆上牌,但如果出现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而管理层提前离职也会给单位造成车辆浪费。

在此情况下,最好是以个人名义上牌或购车。但仍是个人名义不能入帐的问题,因此企业只能以工资、补贴等形式发放给个人。这样,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无端加重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而企业因此也可能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行为。

我们认为,单位职工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脑设备方面的支出,表面上看是一种个人消费支出,实质上也是为了工作使用,是一种生产性支出。由于大部分企业在执行此类政策时按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可以将融资租赁引入其中,一方面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易于监管。建议规定如下:

个人承租与薪酬收入有关的设备,如交通工具、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单位为职工支付的此类开支可以进入成本。

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报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设备的租赁费可以进入成本。

三、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回租赁或其它情况下,租赁物发票非出租人本人时如何入帐或管理。

汽车是登记类商品,汽车在注册登记时是以发票的“购货单位”作为汽车所有人的;另一方面,汽车的过户成本也比较高,各类税、费加在一起,最高可达到车价的10%。

在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通常不愿意承担如此高的费用成本,特别是回租赁业务,将会涉及到两次产权转让,成本更高。所以就希望能上牌直接上在承租人名下。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登记类商品的特殊性,允许登记类商品作为租赁物时,可以以出租人名义的租赁物发票作为进帐依据摊销租赁成本。

2、融资租赁企业分支机构的合并缴税问题。

由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是总公司的融资租赁资质,因此各分支机构需以代总公司业务名义在所在地开展业务,因此营业税需在总公司统一缴纳。期间如涉及税收属地问题希望主管部门能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各地接受度和市场成熟度不一致,直接导致融资租赁的相关业务在各地发展和盈利情况不一样。因此,如果根据归属地纳税,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分支机构分别在当地纳税,盈利的分支机构(我公司的分支机构是非自负盈亏的二级法人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不盈利的分支机构不缴纳所得税,但当融资企业实际合并利润时却为非盈利。这极不利于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因此建议明确:有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可以合并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

白群(联通租赁有限公司财务):

1、融资租赁草案第2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人、家庭消耗物为目的的不适用于本法。”我们的租赁物是汽车,很多都是家庭消费的,如果把我们的租赁物排除在《融资租赁法》之外的话,我们就变成非法经营了,而我们又批准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我觉得是前后茅盾。这是一个大前提问题。

2、税务问题,提一个建议。如果国家鼓励融资租赁发展,也想扶持这个行业的话,能不能象扶持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那样,给予一些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的人力成本可实际列支,而我们只能是扣除960元后纳税调整,这个成本对我们来说压力非常大,包括业务招待费等标准和一般的企业比没有任何的优惠。

所得税方面,今年国家出台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了核销坏帐、处理资产等都要事前经过税务部门的批准,融资租赁企业允许提1%的呆帐准备金,是按1%提取还是按实批准列支是茅盾的,希望税务部门给予明确。

赵广超(国信):我们公司原来是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的租赁部翻版过来的汽车租赁公司,原来最早的时候一直是从事融资租赁的,后来因公司内部和外围的一些因素,后来发展成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根据国税总局和商务部的一些规定,我们也可以申请成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因为条件不是非常成熟,到目前还未申报,但有这个想法成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在业务操作当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作为一个不是金融租赁公司也不是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税收和经营租赁税收的差距非常大,再加上市场上客户的需求,业务不断在创新。如前几天我们和欧洲比较有名的一个公司谈一笔汽车租赁业务,对方提出:1、租赁几年后产权要送给他们。2、要求配驾驶员。我是一个非融资性租赁的企业,怎么来处理这笔业务,是按融资租赁交税还是按经营租赁交税、还是按交通企业来交税,这个就非常复杂。这笔业务要做,税怎么交,财务怎么处理。因为客户的需求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怎么来。(丁处:配司机的,营业税是按交通运输业缴税。不配司机,按服务业-租赁业5%缴税)客户要租3-4年,又要产权送给他,不管是时间上、金额上、产权是否转移上都符合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我不是融资租赁企业,这个行为是经营租赁,再要带驾驶员,这个就非常复杂了。(何会长:再好的买卖做不出去了。)这主要是两个征税的标准相差太大、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目前还是在交通部门管理,税是按经营性服务行业的在缴,业务当中会有融资租赁性质的业务产生,几种关系融合在一起,作为我们租赁公司没法区分,按照哪一类来定性。我觉的融资租赁按税法上看基本按照双重标准:一、按交易实质来确认。二、按企业性质来确认,什么性质缴什么税。但是在这笔业务中,按这两条标准也没办法区分。(丁处:我们现在掌握是就是没有批准的就是服务业,全额征税;批准的就按金融业,按利差征税。配司机的,按交通运输业;不配司机的,按服务业。至于是否合理,大家探谈。)目前是这样的规定,业务可能综合性的,又有融资租赁标本套的上的,我们公司目前都是按全额在缴。刚才说的租赁三年(帐上按5年折旧),如果客户要求过户的话,在我们公司的帐上就是产生还有一大批的折旧没法处理。如果的资产清理,我们每年都会出现很大金额的报损。(郭处:在营业税上他们算是服务业,在所得税上,是按行为来的,融资租赁的标准对上了,就是融资租赁,但最多也只能算是加速折旧,也要三、四年。如果是经营性的话,一次性就可以扣除了。营业税上算是经营租赁,所得税上算是融资租赁,口径就不一样,至少这个口径要一致起来。)(何会长:他只能走申请试点的路。7000万的门槛,经济怎么发展,还有工程机械的企业也想申请,所以政策的好坏对企业的发展确实是很重要。企业也是先考虑发展后考虑赚钱,这是通情达理的,让企业不赚钱,企业还办什么呢,企业要赚钱就要考虑用什么模式。现在企业脑筋动的就是税收。今天来的四家就是他不是融资租赁的,也是代表全国面最广的企业。)绝大部门企业都在这个门槛之外,但是融资租赁业务是大家都在做,不是说现在批准的9家企业能把全国的业务做的完的。如果我们这些企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14号文件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中分类的标准来执行的话,其它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实对汽车租赁是不适用的,因为汽车租赁是登记类的,登记的话车管所必须是开普通发票去上牌,这样的进项税的税款无法抵扣。

丁处:融资租赁的税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特别是现在搞节约社会、勤宽经济,融资租赁是一条很好的路子,资源能够综合利润,优化配置。当然从我们了解到存在的问题是:

1、归口管理的部门不一致。有商务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没有一个部门来牵一个头,幸亏我们浙江的行业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融资租赁法》的法律滞后。法律滞后制约了融资租赁的发展,包括税收的规定,还是老的概念,其实发展的现在已经是现代服务业。

3、税收不合理。有些规定在我们税务部门内部就是茅盾的,有的认为是融资租赁,有的认为不是,但是企业要发展经营,是要自己选择的,但我们的税收确实是限制了它的发展,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限制了多一点。我省原来迈的步子是比较大的,折旧和融资租赁租赁费的支付分开,折旧是看固定资产是属于谁的,评估后提取;融资租赁费是否能税前列支。企业很欢迎,发挥也很快。我们认为这是好事情,应该给予支持。从国外来讲,大到飞机,小到家庭生活用品,都可以租赁,我们的还要限制范围,而税务也不合理。

4、流转税和所得税不一致。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政策不一致。

5、定义一定要明确。

融资租赁这现是比较好的机遇,《融资租赁法》近快出台,即要考虑出租人的利益,也要考虑承租人的利益。

何雨安会长:以前我们是租赁费在税前列支,但前提是设备租去是要发展生产的,开始我们是很当心的,是要在增长利润中列支,如果利润不增长,税收保证不了,是不可以的。租赁公司是不提折旧的,讲是说好提的,但租赁公司吃不消提,提的话利润没有了。我们是要把税源搞大,但如果不投入,怎么搞大。国有企业有税前还贷,乡镇、集体企业没有,因此我们搞了个“存一租三”,类似于银行的“存一贷三”。租三的这块允许税前列支,这样我们的乡镇企业很快就搞上去了,我们浙江小、中、集企业就是这样上去的。如老四家租赁公司在萧山一年的租赁投资,浙租一家就不少于5000万元,总共1亿左右。如果全省加总,这个数字是很大的,但税不会少。我们局长也很支持。浙江的观念是开放的,当时租赁公司有难度,我们要支持到把重点地区税务局的副局长拉出来代理租赁,租赁公司代理部的主任是税务局的副局长,他可以调节他们的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因此其他地方要来参观,我说只能学一半,全学是学不去的。我们要求租赁公司自己也要抓紧培养干部。我们搞租赁是锦上添花,人大来调研,鲁冠球也税了他也是靠融资租赁起家的。吉利汽车听说也要搞租赁,而且其他也还有,都是大型的,各省都会出现,象这种政策鼓不鼓。我觉得融资租赁确实是应该考虑中小型企业,这是融资租赁解决这些地方生产力发展、税收发展的,这当然要和财政收入配起来。经济在发展,有好多设备企业的设备是多余的,我估计要不了几年,就象美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一样,二次大战结束,仓库里积压的物资很多,因此出现了融资租赁,他们原来传统租赁是有的。现在发展这么快,我估计仓库里的设备有很多,这时候租赁是最好的方法。浙江原来是这样的,后来因为政策上配套。

租赁的定义比较乱。按照原来我们税务的习惯,开始的时候产权不转移,为融资租赁,如果产权转移变成销售了。产权不转移在会计上是不明确的,从我们税务部门来讲,从定义上要把关,到最后剩余价值时,产权转移了。在这次定义上有续租,即然是最后产权转移了,何来续租。因此定义要清楚,要不然政策上掌握不了。主要是定义,大原则要掌握,其它的到细则中讲都是可以的。

草案中的准入,7000万注册资金我觉得是高的。浙江有企业在搞,但不敢搞的太大,因为政策上还需要衡量一下,面对中小型企业,1000万就够了。我们农村信用社也就1000万,为什么企业要搞的比银行的准入还要高,这是不想发展,贫困地区要他拿7000万,准备让他们不要搞。我们的浙租起家是50万,搞到现在5个亿,如果当初按照现在的话根本不好办,好多都是通过市场实践煅练后壮大的。

何雨安会长:《融资租赁法同》的范围太小,特别是制定一部法,是很难得的,而且现在已经有这些经济出现,应该胆子大一点。因此范围应该大,限制应该在范围的后面加以限制。(丁处:营业处中不包括不动产)国际租赁法中包括不动产,我估计这个步子跟不上,因此,现在在等物权法中是不包括。

郭处:

1、定义。会计准则上的定义和这部法的定义最好有个衔接,否则出现差异的话,执行起来又不一样了。

2、融资租赁企业门槛标准。税收上的优惠现在还是有的,关键门槛要下来,门槛不下来,就这9户企业,再搞优惠政策也没能解决什么问题,主要是要让更多的企业进来,这个行业才能发展壮大。我觉得法上面不应该写具体门槛的标准,这是一个法不会经常变的,现在这个行业也不是很成熟,具体什么情况也不清楚,现在定好标准,以后如果想变的话是很难的。

3、税收政策方面。所得税是明确的,相对来说政策是比较宽松的,折旧也可以提,租赁费也可以扣,对一个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双重扣除的,后来慢慢规范起来后,先改成折旧不提了,租赁费可以扣,再后来,完全按照总局的做法,只能提折旧,符合条件的可以加速折旧。因此,对我们来说政策是明确的,但问题是不少的。我认为法上面的税收政策不能太具体,也要原则,也是动不来的。

4、现在急需解决的是象国信这样的企业怎样来扶一把。他们融资租赁业务是在做的,规模也是有的。

姚会长:我考虑:

1、融资租赁的定义一定要明确。

2、回租赁的发票是放在承租方还是出租方。或发票的开给谁。

3、总机构如何纳税,费用如何列支。

4、我们原来老的办法是在增加利润中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高司长:刚才提的问题都比较具体,现在问题是立法滞后,税法也滞后。融资租赁在国外税收上没有太大区别,我国流转税如增值税,现在看来还不是完全的增值税,还是生产型的,用于租赁的机器设备还不能抵扣,现在只能是东北,东北还只能是增加利润的那部分才能抵扣。现在看来增值税完全变成消费型,或相关的服务行业改成增值税,不征营业税,才可能解决有些问题。温总理几次批示,不管税制怎么改,不能减少财政收入。现在就是看,在2007年法出台前,有没有什么过渡措施、过渡型的政策,提出一些建议。(姚会长:现在税制上重点是两大类:1、营业税抵扣问题。2、所得税抵扣问题。)折旧现在看来也不越快越好,要看企业的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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