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融资租赁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1-10 15:04   来源:第三届中国租赁业论坛上  作者:李命志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是融资和促销。融资是对承租人而言的,促销是对供货人而言的。发展融资租赁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是融资和促销。融资是对承租人而言的,促销是对供货人而言的。发展融资租赁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我国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1/3。目前,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这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距离。近年来,银行贷款增长并不慢,但主要投向了大企业、大集团。人民日报8月11日报道,截至2005年6月末,17家银行(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亿元以上大客户16416户,占其全部贷款客户数不足0.5%,而大客户贷款余额却占其全部贷款余额近50%。从总量上看,去年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差为6.4万亿,到今年2季度末已经达到8.4万亿。这么多钱贷不出去,一方面对银行是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说明现有金融体系不能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需要银行调整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的核心是银行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风险问题。实事求是讲,面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经常是力不从心。我们需要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作为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它能够提供更强的对财产权的保护,因而能够减少出租人的风险。通过这种安排,一些在银行无法得到贷款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公司解决其融资问题,得到并使用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

从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融资租赁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方面看,对设备的需求也是很旺盛的。2002-2004年,我国工程机械的销量年平均增长达到60%的速度。今后若干年,继续保持这样的增速虽然不太现实,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镇建设、交通(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的投资需求会很大,装备制造业也面临快速增长的前景,对工程机械、设备等的需求量也会保持强劲增长。但是,与对设备和对资金的需求相比,设备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却并不活跃。目前,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实现的融资中,有83%都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的,其他主要是股票和债券。据介绍,我国工程机械各种销售方式占市场的份额大致为:全款付清份额约占15%,分期付款份额约占20%,银行按揭份额约占65%,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所占份额却很小。而美、英等国工程机械销售额的65%以上是用租赁方式来实现的。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估计不会超过3%。而世界各国平均约16%左右。

那么,究竟是什么妨碍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呢?我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受传统体制影响,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低。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并不是一个利润中心,一方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另一方面,企业不存在自主融资压力。如果能够争取到上级拨款来购买设备,何乐而不为?同时,在过去的行业管理体制下,企业的设立和经营都跟着行业走,各个企业需要的设备机械比较单一。因而形成的习惯是什么东西都要自己买,租别人的东西总感到不方便。尽管现在企业的体制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传统的影响还很大。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建设领域,政府发挥的直接、间接作用还非常大,一些习惯并没有改变。比如,如果项目是使用中央财政拨款或者建设性国债(还款约束并不强),项目预算总是倾向于越搞越大。我看到一个加拿大高速公路专家在考察中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后发出的困惑:每一个企业都拥有门类齐全的工程设备,但利用率却不高。企业的这种微观特征影响了整个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在政府的管理上,对租赁的特点几乎很少考虑,不少政策无形中对租赁的发展形成制约。有专家对此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至少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办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中,间接限制了企业对租赁设备的使用和租赁业务的开展。比如,只有拥有一定量和一定种类的自有设备才能申请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才能有权参与工程投标等;在出售回租的出售环节中能否免征增值税等;还有,设备经营性租赁的税收是否太高?制定这些规定的人或者机构并不一定是有意限制租赁业的发展,而是在当时的环境下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为租赁业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

第二,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在真实的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所有权,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同时,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收回设备等措施,保全自己的权益。因而,与贷款中的银行相比,租赁能够为出租人提供更强的财产及其权益保护。但这只是理论和法律上的。在实践中,它与法律对私有财产和法人财产的保护、与司法体系的效率、廉洁,与二手设备市场的发育程度等等密切相关,与企业和个人的合同信誉、诚信问题等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对财产的保护更加有效,法律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更严格,司法的效率更高,公众的诚信程度更高,融资租赁将更发达。恰恰在这方面,我们的企业和经营者,我们的整个社会环境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上世纪80年代发生的租金拖欠问题曾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陷入困顿,导致外资的撤离。有的业内人士曾分析了我国工程机械的情况。近年来,我国工程机械销售额的65%是用银行按揭销售方式完成的。银行按揭销售带来了工程机械销量的大幅增长,同时也出现了较多按揭风险,先是保险公司自2003年8月因理赔率高而退出按揭履约保险,转由制造厂商自己承担回购责任。由于风险加大,制造厂商正在逐步地感觉到回购的压力。初步估计,2003年所办的银行按揭回购率不会低于5%,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逐步上升。因此,银行及制造厂商均提高了银行按揭销售的门槛。银行方面提高了制造企业的保证金比例,由原来贷款余额的5%提高到了8%,并加大按揭手续审核力度。厂家增加了按揭手续费。这充分说明,诚信的缺乏会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妨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金融业的落后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突出体现在租赁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和手段。这当然与诚信缺乏有关。但实践证明,过度管制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那么从立法的角度,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

一是通过完善立法推进诚信建设。要在明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合同信誉。主要有: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设备的使用权;租赁物的登记;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租金的约定、支付以及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权利和司法救济;出租人与供货人的关系,承租人与供货人的关系,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租赁物的返还和取回;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处置等。上述内容有的在合同法第十四章中已经作了规定,有的需要在其他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目前起草的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章和第二章在合同法的基础上重点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有的与合同法有重复,有的内容根据讨论中的意见作了进一步规定。对这一点,目前还有争论,但无论如何,不管写在哪个法律中,这些问题必须明确下来。当然,更重要的是执行。

二是立法应该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各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并不一样,有的监管,有的不监管。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实际上我们现在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应该实现统一监管;二是监管到什么程度。对第一个问题现在还存在争论,有的专家认为,有银行背景的公司由于还从事了其他金融业务,所以应该由银行监管部门来负责监管,门槛也应该更高;而没有这一背景的应该低一些。我个人认为,单纯的融资租赁并不会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因而门槛应该低一些,监管应该适度。融资租赁公司的负债率很高(10倍的风险资产),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但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需要对租赁公司直接监管外,更重要的是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监督。象一些国家一样,可以通过对银行的监管来间接监管。我认为,统一的、适度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融资租赁业的性质,提高透明度,增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信心。

最后一点,立法的过程也是宣传融资租赁的过程。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这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界对融资租赁的重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融资租赁要发展成一个大的产业,必须争取各个政府部门的支持,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让资金和设备的需求方和设备制造方了解这一新生事物,提高合同信誉。在开会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志说,还从来没有这么多的部门共同对发展融资租赁进行讨论、研究甚至争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社会各方面的认知程度,在制定政策时关注这个产业。我也希望这次论坛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

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 李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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