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要求明年到2007年6月,全国各地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抽查。
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等。
《通知》强调,城乡规划不公示、不经过听证等没有公众参与,政府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而建设政府工程等,将受到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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