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则、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和5个附件。《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新《规定》在“总则”中,对“水利工程档案”和“水利工程档案工作”重新进行了定义;在“档案管理”一章中,主要强调了档案管理要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建设与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等各参建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保管条件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把质量验收关,凡工程档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验收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工程的档案验收及档案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的形式、内容、步骤、方法与具体要求。
为加强对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工程的管理,新《规定》在第三章的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向相关流域机构要移交一套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已将需要移交的具体内容,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3)中。同时,在附件3的“保管期限表”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其原因是主管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产生的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问题,是文书和科技档案工作的普遍要求。新《规定》第八条对此也已增加了明确的说法,故在原“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期限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内容。
新《规定》将于2005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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