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通向世界工厂的必经台阶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1-17 17:03   来源:当代金融家

WTO在其2004年度报告中,不无欣慰地写道:“自2001年反倾销行动达到高峰以来(364起),各成员似乎开始以更克制的方式运用这一救济措施。到2004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数减少到了209起。”然而与这一乐观形势形成鲜明反差

WTO在其2004年度报告中,不无欣慰地写道:“自2001年反倾销行动达到高峰以来(364起),各成员似乎开始以更克制的方式运用这一救济措施。到2004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数减少到了209起。”然而与这一乐观形势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似乎仍然受到众多成员的“青睐”:根据WTO的统计,中国在2004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高达47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近1/4!而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产品已经遭遇625起反倾销调查(截至2005年5月27日)。反倾销俨然成了阻挡在中国出口产品面前难以逾越的大山。

诚然,中国出口产品所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之频繁,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是不成比例的。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反倾销及其所针对的倾销并非国际贸易中的新生事物,更非为针对中国而创造的歧视性做法。其产生和存在都有着深刻的历史、经济和制度背景。中国作为一个快速成长中的经济大国,志在成为世界工厂,应该有充分的能力和智慧,平静而理性地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并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摆脱倾销与反倾销的纠缠,完成质的超越,跨入新的更高的阶段。

倾销:后来者的竞争利器

在众多有关反倾销的新闻报道甚至专业研究中,中国总是被描绘成一个被冤枉的对象,似乎中国企业从来没有真正倾销过,所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都是无中生有,甚至是对于我们的歧视和遏制。这种辩解可能部分地源于对“倾销”这个词汇固有的负面印象。其实,倾销并不象大家所以为的那样“十恶不赦”,它不过是企业的一种正常竞争手段而已。

任何企业都会将竞争对手以低于自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指责为倾销,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上。在国际贸易中,目前通行的倾销的定义是“出口商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通常指国内销售价格)的价格(指离岸价)出口到进口国的行为”,这是WTO规则对倾销的阐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倾销。按照这一定义,倾销实质上就是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即企业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格歧视是一种合理的企业定价策略,它并不以打击竞争对手为主要出发点,而是以在不同市场上的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然而这种价格歧视实际上并非进口国所真正关心的。试想,如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高于进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那么它即使低于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又怎么会对进口国造成损害呢?其实,进口国生产企业所真正关心的,是出口商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不是低于它们自己的销售价格,即来自出口商的“低价竞销”。而之所以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的价格歧视,无非是为了更简单明了、更义正词严地判定倾销(低价竞销)的不公平性罢了。这样一种在低价竞销(真正的倾销)和价格歧视(名义的倾销)之间偷换概念的有趣现象,直接导致了倾销的反措施——反倾销——尽管饱受经济学家的批评,却广受进口竞争产业的欢迎。

倾销(低价竞销)作为一种竞争手段,只是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并需要积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时才流行起来。亚当. 斯密在论及英国重商主义的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商人和制造业者依赖出口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作为工业革命的先行者,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从西班牙、弗兰德尔、南德意志、意大利等地市场上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尽管倾销会带来暂时的损失,但英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却能凭借它有效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和扩大市场,其利润损失则可以从政府出口奖励金和国内高价得到补偿,而且从长远看,也将从市场垄断中得到补偿。而国家则能通过出口奖励政策刺激本国工业发展,获得有利的贸易地位,从而达到重商主义政策的目的。

英国的成功经验为后来的许多工业化国家所仿效。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尤其是美国和德国,也开始广泛采取倾销策略,占领国际市场。德国的倾销不仅剧烈,而且倾销涉及的商品范围也比其他国家都大;美国的工业化扩张同样离不开倾销为其解决过剩产品的市场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先行的发达工业化国家确立了显著的技术优势,逐渐超越了低价竞争的阶段。但后起的发达国家(如日本)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进入了工业化起步阶段后,凭借廉价的劳动力,逐渐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倾销的主力,如日本等国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在纺织品、服装,以及后来的汽车、电器、钢铁等领域的大量出口,都在进口国被视为倾销。

归根到底,国际贸易中的所谓倾销,无论它是价格歧视还是低价竞销,从经济学逻辑来看,都是比较优势或资源禀赋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反映:处于工业化发展较为落后阶段的国家,通常会因其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获得较大的价格优势,从而对进口国相关的、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造成竞争压力;而处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化国家,又会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和垄断地位,排挤进口国尚未形成竞争力的幼稚工业。对于市场的后来者而言,低价始终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竞争手段,特别是在产品尚不具有品牌、技术等竞争优势时,低廉的价格便成了唯一的叩门砖。只是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往往被上升到一个国家利益的高度,从而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受到了质疑,也产生了针对倾销而产生的对立面——反倾销。正如世界银行的一位高级贸易经济学家伯纳德·霍克曼所指出的:“从实践来说,倾销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问题在于反倾销。”

反倾销:应对进口竞争的护身符

不符合经济学理论的做法未必在实践上就没有合理性,因为经济政策特别是贸易政策的制定有很强的政治性。而且历史经验也没有表明,实行贸易保护和反倾销的国家必然会“自食其果”。

自从倾销出现之后,针对倾销的指责就从未间断过。18世纪后期,独立不久的美国就指责英国以出口补贴或由生产者联盟提供的非官方补贴在美国进行倾销,排挤当地的新兴工业和竞争对手。早在1791年,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就在其《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谈到英国帆蓬布和亚麻布的倾销。但反倾销并没有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这倒不是因为当初的倾销与现在的倾销相比程度要弱,而是由于当时大多数国家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政策,并且关税水平不受任何约束,可以随意提高或征收附加关税,因此也就没有必要采取特定的反倾销行动。

1920—1921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各国在不断提高关税和设置数量限制措施的同时,为了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抵制外国为清理积压商品或为垄本国市场进行的商品倾销,也开始推出反倾销法。仅1920—1922年,就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一直标榜自由贸易的英国。但随着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各国纷纷大幅提高关税,形成了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导致世界贸易的严重衰退,反而使得反倾销没有了用武之地。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主导建立了以关贸总协定(GATT)为组织形式的多边贸易自由化,经过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削减了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使世界贸易的自由化程度达到了空前的水平。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贸易自由化的进展相当顺利。从GATT生效一直到70年代中期,反倾销一直被大多数国家束之高阁。美国在50年代没有发起一次反倾销,其他缔约方也大致如此。在70年代以前,GATT缔约方只有5%的反倾销案最终导致了反倾销税的征收。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世界还沉浸在普遍性的黄金增长所带来的喜悦中。

然而,比较优势的转移、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各国经济之间的竞争性开始超越了互补性,经济竞争和贸易摩擦开始不断出现。而70年代的石油危机所引发的世界性经济衰退,更直接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升温。反倾销作为关税削减后一种可以利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的价值,在此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80年代全世界共发生了1600多次反倾销调查,至少是70年代的两倍。而1990-1999年间,世界共发生反倾销调查2483起,比80年代又增长50%以上,同时,有反倾销法律的国家也增加到了65个。进入21世纪,反倾销仍然热销,2000-2004年,全球反倾销调查高达1411起。不过从2001年以后,WTO成员应用反倾销的数量逐年下降,这应该与2001年后世界经济形势相对好转有关。

反倾销数量的不断增长反映出国际竞争必然导致对贸易保护的诉求。没有任何企业甘愿被竞争对手的低价竞争所击垮,除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之外,求助于政府的保护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特别是随着GATT/WTO推动的贸易自由化,各国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大幅减少,而关税减让一旦作出就无法随意调整,这样,可资利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更加有限,于是,反倾销以其简便易行和极有针对性的特点,成为众多国家保护本国特定产业的最佳选择。美国经济学家Brink Lindsey的研究表明,反倾销数量的增长和关税水平的下降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表明,反倾销与关税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其目的是相同的,即降低进口产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产业。只不过从名义上看,反倾销由于针对的是实行了“价格歧视”的倾销,是为了维护所谓的“公平竞争”,从而看起来有别于一般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关税,更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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