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外资对国企并购活动的政策措施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1-20 12:15   来源:联合论坛·北京  作者: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藏跃茹

第一,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并购,并明确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产业导向。

第一,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并购,并明确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产业导向。


制定购并的产业政策的原则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应有的产业分布结构,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确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的产业领域,以实现中方利益最大化。按照这一原则,在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及缺乏国际竞争优势、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跨国购并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应允许跨国购并。


应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尽快研究出台扩大金融、保险、增值电讯、外贸、旅游、商业、教育、医疗、运输等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扩大开放地域、数量和经营范围,加快开放并规范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此外,还可进行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一般性城市公用事业向外资开放的试点,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大的购并空间。


第二,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壮大国内企业实力,在开放环境中求得发展。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挑战较大的行业多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一般有较高的规模经济要求和技术素质要求,只有大规模生产才能降低成本,保证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只有大规模投入才能形成自主开发能力,保持产品在技术上的竞争力。这两个方面只有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才能做到。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在经历这一产业发展阶段时,在产业组织结构上都有一个企业大型化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批规模庞大的特大型跨国公司。我国尚未完成工业化过程,无论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还是在增值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领域,我国都需要有大的发展,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可能也是作为后来者的我国企业迅速赶超发达国家大企业的领域。在这类领域,当然也不排除在其他领域,应当鼓励国内企业发展,发展国内的大企业、大集团。其中,主要是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和扩张,包括发展交叉持股,在一些情形下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公司、大集团。这在政府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情形下尤需如此。


第三,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力度,提升企业的价值。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应分类进行。在传统产业中,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基本原则应是收缩战线,保证重点,依托优势大公司、大集团的力量,推动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国有经济一方面要退出那些非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行业和产品生产领域,首先是退出资金规模和技术要求不高、进入壁垒较小的行业和产品生产领域;另一方面要在重点领域巩固发展,主要是集中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资产重组的核心任务是在打破行业垄断的基础上,形成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具备规模经济特征的大企业,同时强化产品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在制造业(如机械、家电行业),除劳动密集型行业贯彻落实“放小”外,关键是形成技术开发创新能力,推进重大产品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带动优化重组,发展协作配套关系,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在新兴产业或先导产业,国有经济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基础性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投资、高风险,风险投资不宜以政府为主导,要通过市场,由投资者出资,政府的职能是建设高新产业中的基础条件。在第三产业中,国有经济成分应从小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退出来,集中发展大公司、大集团,如交通运输集团、电信集团等。在那些直接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有的也可以依托国有企业的力量,金融保险业就是如此。一些国有性质的大型内外贸企业,也可以积极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资产重组,带动其所在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结构调整。通过战略性布局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国有资本将主要集中在有竞争力或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这样,竞争力大为增强,企业的价值、资产价格相应也有较大提高。


第四,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同时注意防范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近期,虽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操作,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综合现有的规定,一般认为B股公司对外资并购在短期内仍然是限制最小的,收购B股基本上可以按通行的方法来操作。


由于A股市场还不能对外资开放,外资不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来并购上市公司,但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原则上应当可以参与A股二级市场,外资通过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间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应是外资进入的可行途径之一。


国有股减持和加入WTO的契机为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提供了政策方面的依据。出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减持国有股、调整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外资参与收购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让外资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宜由国有经济主导的产业,如商业贸易、服务等领域,可以起到加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强企业素质的作用。对于国有股减持的重点对象而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让外资来收购原来的国家股,不仅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套现,还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治理结构完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参与收购国有股权,应从收购交易条款、税收、投资政策等方面提供可能的优惠。


应该看到,外资并购上市国有企业也存在一些副作用,所以态度要谨慎。对于许多产业和产品市场来说,3至5年的时间足以从容应对,因为事实上这些年我们大部分的商品市场早已逐步开放,国内企业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就在国内市场上展开,加入WTO只是意味着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更高了,竞争也更充分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5年的过渡期显然是不够的。而且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与国内金融管理滞后本身就是潜在的风险。因为我国产权市场尚不发达,资产经营者缺乏“产权约束”,价格信息不灵,并购过程中容易导致国内企业资产流失。


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相对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还难以适应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需要。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应当统一部署,有一个时间表,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以保证开放收益的最大化和开放风险的最小化。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要区分战略性投资与投机性投资。


二是对开放证券市场利用外资,东道国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外资进入的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以加强对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的管理。


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


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


第五,积极争取利用外资并购带来的技术进步。


第六,在与外资并购谈判过程中,熟悉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把握利用外资的主动性。


第七,健全制度和法规,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行为。一是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实行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统计调查、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及税收征管工作,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价格扭曲其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防止“高进低出”、偷漏税等非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制止其在我国的倾销活动与垄断经营,保护国家、国内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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