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做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84279000、ex84312000。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发生的首起反倾销诉讼案件至此结案。
2004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告,决定对我国出口欧洲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立案是基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4家生产商的申请做出,我国则有四家企业积极应诉;2005年1月28日,欧委会判定我搬运车产品倾销成立,初裁4个应诉企业出口欧盟分别执行反倾销税率;半年之后,欧盟公布了终裁结果。
此次终裁与初裁结果相比,应诉的四家企业除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由35.9%下降到7.6%以外,宁波Liftstar物料搬运设备厂、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钛龙机械有限公司分别被裁定32.2%、28.5%、39.9%的反倾销税率,与初裁的37.6%、29.7%、40.3%相比,降低甚微。其它中国公司则被裁定高达46.7%的反倾销税率。
统计数字表明,去年我国手动搬运车辆年销售量超过100万台,其中出口占80%,主要销往美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平均价格为120美元,而德国制造的同类产品售价在700美元左右。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江琳表示,由于国内出口产品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价格相差悬殊,当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极易引发反倾销诉讼,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当前,出口价格低于进口价格是在我国工程机械多种产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价格相差颇为悬殊,出口价格更呈连年下滑趋势。众多产品中只有轮胎挖掘机、部分推土机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出口价格相当。大中型设备进出口价格相差极大,如工程钻机相差36倍,叉车相差22.5倍,履带式起重机相差18倍,矿用电铲相差14倍,稳定土摊铺机相差7倍等;零部件的进口均价为每吨19.85万美元,而出口均价仅为每吨3.37万美元,相差6倍。
江琳强调,工程机械行业应该从此次搬运车反倾销案中汲取教训,防范由于单纯的低价竞争引发的反倾销诉讼。
此外,她还介绍,为进一步维护行业产业安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已建立了工程机械敏感产品的进出口监测系统,进一步建立预警机制。同时准备建立出口产品的价格调控机制,以有效防范反倾销诉讼风险,保障行业企业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目前,监测系统显示,由于同样存在短期内数量激增并且价格下降的特点,其它10余种出口产品也存在被认为是倾销的风险。
由于未来对于倾销与反倾销的处理会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常态管理,企业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应该更积极地规避反倾销诉讼的风险。这首先要提高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行差异化竞争战略;其次是在全球采购中把主要零部件的采购与境外设厂组装相结合,规避原产地诉讼风险;三是竞争中要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办法,公开公平,按游戏规则行事,而不要恶意竞争,把国内低价倾销的那一套移植到国际竞争中来;四是要加快对外投资步伐,要在对我国诉倾销最多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以此规避反倾销诉讼的风险;最后,企业还要改变出口策略,避免在短期内对某一特定地区出口过于集中、增长过快而引发反倾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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