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受到资金问题困扰的融资租赁业最近看到了一些希望,希望来自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内人士表示,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很好的融资工具,从而解决资金渠道狭窄的难题。
最新消息表明,我国首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准备已经准备就绪,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推出的首批两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快将于下周与投资者见面。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管理规定已经基本完善,困扰该项业务的诸多瓶颈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现有的各项规定来看,融资租赁业中引入资产证券化工具,并不存在很大障碍。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之渴,也是当前市场环境下比较现实的选择。
融资租赁的资金之渴
接受记者采访的融资租赁企业负责人普遍表示,在业务拓展中遇到的最棘手问题就是资金渠道不通畅,这使得自己的企业根本没有机会进入大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始终处于“小打小闹”的阶段,企业做大做强也因此成为一句空话。
北京一家中日合资的租赁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公司原定的主营业务本来是通讯设备,但由于资金实力的原因,业务规模始终难以做大,最后不得不转向了彩扩设备等资金占用量较小的业务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即便是这样,该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银行,而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无疑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成本。
据了解,1980年前后我国出现了融资租赁业,至今已有大约25年历史,但是我国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只有2%左右,不但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极不相称。在我国原本就不多的规范的融资租赁企业中,具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很少,而真正具有金融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更是几乎不存在。这一状况极大的制约了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融通,难以从事诸如民用飞机等大宗商品的融资租赁业务。
大宗商品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企业的资金实力有很高的要求,国内租赁企业往往是受到资金实力的制约而无法参与。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飞机租赁市场几乎完全被外国租赁企业所垄断。一位航空公司设备采购部门负责人称,作为国内的航空企业,非常需要境内融资租赁机构提供服务,这样不但有利于自身节省成本,也有助于境内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壮大。遗憾的是所接触的租赁企业资金实力非常有限,根本无法满足需求。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会长石治中表示,缺乏较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就现实情况看,“金融机构借款”为目前租赁公司主要负债来源,利率的问题也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机构业务的开展。突出表现包括:融入资金与所开展的项目期限难以匹配,限制了调整租赁资产期限结构的能力,资金流动性的匹配风险大、资金运用的余地很小。
石治中指出,融资租赁业务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而能融入的资金多属短期资金,融资租赁机构缺乏符合其自身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高的资金成本,不但降低了租赁公司的获利水平,且容易导致租赁项目的高风险。
冀望资产证券化
石治中建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应适当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直接筹资渠道,如吸收保险资金、吸收机构投资者存款、依据相关法规以租赁债权和租赁资产组合证券化的方式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下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有着强烈的需求。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称,通过这种方式首先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业内专家认为,从现行的规定来看,金融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界的资深人士裘企阳介绍说,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三类:一是银监会批准设立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商务部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商务部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开展。由此可知,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裘企阳认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适合进行证券化操作。既然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收取租金及费用的权利,就应该算作信贷资产。他说,应收租赁款适合作为支持证券化的资产。一方面,融资租赁合同有明确的成本合算、租赁利率等方面的严密规定。就证券化而言,是完全可以预测和操作的。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信贷资产更具安全性,所以更容易被投资人所接受。
寻求银行合作是长久之计
虽然说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仍属于治标之策,有专家认为,从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寻找更有资金实力的合作伙伴,银行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在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当中,真正具备银行背景和企业制造企业背景的公司几乎不存在,而这两类融资租赁企业在经济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中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例如,在德国租赁企业联合会的197家会员单位中,具有金融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占30%,业务量占40%;具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占14%,业务量占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认为,对于金融租赁业来说,与银行合作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最现实和有效的方式之一。由于资金困难是租赁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如果能够得到资金实力强大的银行支持,租赁公司便可以迅速扩大业务范围,并开展一些以前无法进行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包括杠杆租赁。与此同时,租赁公司还可以与银行实现客户资源共享,通过与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创造出双方共赢的局面。
张承惠说,对于银行来说,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同样有很多好处。首先可以拓展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银行得以进入以往较少发放信贷的领域,例如以租赁公司为借款平台的飞机、船舶的融资项目,或者无抵押、无担保但很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等。其次是可以有效控制或转移信贷风险。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监管账户保证租金不被挪用和流失;另一方面,按合同法规定,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而不属于承租企业,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者破产,租赁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另作处置,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另外,参与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利于银行改善资产结构,并且更好的开展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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