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租赁行业被人们的认知,有成立租赁公司愿望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由于中国租赁业态种类繁多,监管部门有所不同。为了减少企业的盲目审办,怎样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实现这个愿望,本文提出一些建议。
成立租赁公司的首要条件就是成立单位的资本结构非常重要。尽管我国已经入世,但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待遇尚存区别,在这种区别没有解决前,必须搞清未来租赁公司的身份。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如果是内资企业还要看租赁业务是什么业态。如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如果是出租服务一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就可以,但是涉及到一些特殊门类如:汽车、房地产等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目前更多的内资企业是想成立厂商租赁公司,他们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期待的是国家出台新政策:内资企业可以成立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企业也抱着同样的态度想成立出租服务公司。这两个愿望按照目前的国家政策尚处不平等待遇。前者成立出租服务公司容易,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平等。后者成立出租服务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面临资金门槛过高的问题。在中国成立租赁公司实在难,只有成立一般的出租服务公司对于内资企业来说还有条出路,有些缺口或许可以从这打开。
成立租赁公司难主要是历史给我们造成的。中国的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市场经济,因此存在许多历史的划痕,有些被抚平,有些还根深蒂固的影响这我们。特别是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国家把准入门槛抬的很高,提高抗风险能力,消化沉淀包袱。但是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导致想干的企业没有经营资质,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没有经营能力的怪现象存在。
首先是税收问题。中国的税制是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作为租赁行业,这种税制产生出不平等的待遇。融资租赁可以扣除成本,按照租赁利差纳税,出租服务不扣除成本按照租金全额纳税。同样一笔业务两种业态计算出的纳税额相差8~10倍,因此人们都希望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而不愿意用出租服务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
在国外税收主要是消费型增值税为主。即:有收益按照收益纳税,无收益就不纳税的原则。因此出租服务和融资租赁的纳税税基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别,企业用出租服务或融资租赁在税收方面没有差异。在中国,人们就不得不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降低税赋。因为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如果当地政府对租赁认可的话,在地税方面只要企业从事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税务部门就允许企业按照融资租赁营业税的方式纳税。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有一些租赁公司虽然没得到融资租赁的牌照,但也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原因。
第二是监管问题。我国是金融管制国家,因融资租赁是贸易和金融的结合,具有金融属性的产业,因此要把它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但是在融资租赁是在80年代初引进的,当时并没有金融机构,完全是人民银行即承担银行职能,又承担央行事物。86年体制改革后内资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被改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仍处在非金融机构的特性,从事融资租赁这种准金融业务。
对于没受到金融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租赁以外的金融业务,至始至终都在经营主业。而受到人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却因为有“金融”的招牌,脱离主业,从事高息揽存、炒股票、炒房地产、乱投资等违规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同时也加速了自己的崩溃。16家租赁公司砍去4家还有2家处于危机之中。在没有找到有效控制金融租赁公司的违规经营办法之前,银监会不会轻易审批新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外资司目前掌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其对租赁的监管条件比金融租赁公司宽松的多,政府承担的责任也小的多,但2000万美元的门槛也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目前呼声比较高的就是成立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呼吁者大都是设备的生产厂商。在国家机构改革前,前国家经贸委市场局已经筹划的差不多了,后因转制和“非典”的原因被推迟,目前转到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继续制定准入标准。行业组织,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也在频繁与政府部门接触,做一些联系、疏通、介绍、解释的工作,并递交了建议书,希望尽快出台内资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估计也是临时性的将来一定要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并,这是入世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三是法律问题。目前尽管有了《合同法》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迟迟不能出台,主要原因是顾虑银监会对融资租赁属金融业务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生产厂商为了促进销售,采用了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司法的角度因为出租人承担了融资风险,因此在这方面是偏向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融资租赁的起源就来自促销,在拟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时有这么一个说法: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如果有这条能出台,那么对于促销为目的开展融资租赁的牌照就不那么重要了。
总结目前的状况,融资租赁的资质问题从法律、税收、工商都没有障碍。银监会方面目前不允许银行做融资租赁业务就说明他们不认为融资租赁是完全的金融业务,加上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历史上已经存在,因此以融资租赁为金融业务把审批权全部控制在银监会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商务部已经认识到这些问题,主要因为机构调整,班子搭建还需要一段时间,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对制定租赁政策标准的研究。企业还要耐心等待,要相信现在政府的工作作风,相信他们的工作能力,这毕竟是个系统工程。
从我国经济状况分析,目前生产过剩,投资和消费不足。融资租赁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刺激消费,促进投资。因此商务部如果制定融资租赁准入标准,相信会以设备生产厂商为主,并在已经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始研究。据了解商务部近期可能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组成调查组,对租赁业务搞的比较好的并且希望得到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进行调查。谁被纳入调查对象,谁就有可能率先得到准入牌照。
不管怎样,融资租赁业务毕竟有金融的性质,对于以“玩资金”为目的成立租赁公司的企业,政府并不感兴趣,因此在审批试点租赁公司时一定会以厂商背景,并以开展出租服务的企售,租赁赠产权等方式开业作为重点。特别是以租代展出租业务的租赁公司和以资产管理为主的企业,有望纳入首批准入名单。对于开展纯融资性租赁业务的企业,缺乏租赁经验和人才的企业或者是经纪类的租赁公司恐怕要往后排队了。
在中国要想得到融资租赁经营牌照,首先要有租赁的经营史。既:在没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需已开展设备的出租服务业务。其次还要有人才。融资租赁毕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没有人才给了经营资质也不一定能经营。三是商业计划。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是什么,盈利点在哪,不仅行业管理者关心,企业的股东和经营者也关注。四是准入股本金的门槛。按理说高有高的好处,低有低的益处。但是太低不容易监管,太高限制发展,准入标准的门槛是需要深入调查和研究的。从企业的反馈意见认为5000万人民币比较适中。从上述条件来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最有可能率先得到融资租赁牌照。
一些企业盼望得到融资租赁牌照已经等待3年了,如果3年前就先开展出租服务业务而不是干等的话,现在就有希望了。结论是:对设备生产厂商而言,要想得到融资租赁牌照,首先得开展出租服务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向融资租赁转换,这是最佳途径,既有人才练兵又有市场开发过程,不管对企业对国家的发展都有好处。当然也不是说其他类型的企业要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就不行,这可能还需要另一个过程,需要的时间可能更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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