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可以,有的公司不可以。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别,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了解我国的租赁税收体系。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和传统出租服务的税制是不同的,经营租赁的公司体制不同享受的税收政策也不同。进入WTO后,尽管要调整、统一部分税制,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就增值税来说,它属于流转税,在物品流转过程中抵扣原料成本,交纳增值部分税赋。
一般情况,如果是传统出租服务,租期结束后不转移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那么购置租赁物件时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由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如果融资租赁,不管今后是否转移租赁物件所有权,购置租赁物件时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
还有一种增值税,在特殊行业,比如说民用飞机租赁,且航空公司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时,在用租赁方式购买飞机时,增值税是由承租人在分期支付租金时,同时分期支付增值税。这种增值税是进口贸易环节中的增值税,而且不是所有融资租赁项目都可以享受这种分期支付方式。目前只有通过国外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飞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直接租赁给中国的承租人(民用航空公司)时,才可享受这种待遇。主要目的是为增强我国民航与外国民航的竞争力。
其他行业是否也能享受到同等待遇,这还要看入世后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从同等国民待遇角度来看,不能因为行业不同,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而享受特殊待遇。因此,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支付方式的政策是否能保留,还要看国家对进口国外设备的整体政策是否还向过去那样采取鼓励政策。如果不是,今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再可以分割支付。否则的话,凡是通过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方式进口的租赁物件,都应该享受分期支付(关税)增值税的政策。
随着我国经营性融资租赁的发展,以及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调整的政策出台后。增值税随着租期支付的政策将会更加适合增值税随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由承租人支付一部分,再由出租人或后续承租人支付余额部分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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