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开始实施,新法规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实行审核管理。
财政部表示,这两部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该办法指出,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订购应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采购人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为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该办法还明确,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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