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东省计划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及管理进行立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日前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山东省农村公路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88%,按照设计标准,目前已陆续进入大修期,养护任务日益繁重,养护管理缺乏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禁止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和农作物种植;禁止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等行为。《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如果因为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遭到严重损坏时,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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