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发布反垄断法首个配套规定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8-08-06 09:43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解读规定

国务院制定《规定》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问: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定》?

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

经营者营业额标准较为客观明确

问:为什么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申报标准?

答: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的门槛,应当客观、明确,便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判断和掌握,并有明确的行为预期。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世界各国大都采用这一指标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规定》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

营业额“上线”企业合并控制须反垄断申报

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确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因此,申报标准要科学、合理,既能够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又避免将过多的对市场竞争没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各行业确立统一申报标准金融领域考虑其实际情况

问:为什么要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会将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都是规定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

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事实和证据也可作为反垄断调查依据

问:为什么对某些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答: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业内热议:为企业大规模并购提供前期框架

《规定》提出,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金融领域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实际情况,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可看作是《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为所有一般性国内收购和跨国并购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过由于条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预计此后政府还将陆续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规定。

宏源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程文卫表示,营业额的数字门槛并不算太苛刻,整体上比以往的相关规定有所宽松。“《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国内并购以及外企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以更好地落实《反垄断法》。”

民生证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张全亮认为,此次《规定》更多的是服务于《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实务方面的影响并不太大。他介绍说,我国商务部曾于2006年8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对企业并购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由于该《规定》目前并未废止,因此日后的企业并购还将较大程度地依照该《规定》。

程文卫说,对金融业的特殊规定,或许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目前的投资性收购、财务性收购有意限制。

而万联证券的一位专业人士认为,《规定》中提到的是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最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区分行业制定更详细的标准。“由于金融业的并购产生的资金额较高,日后的细则可能对金融业更宽松些。此外,对于重化工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标准也应该适当提高。”

张全亮则认为,政府在对于金融业经营者集中方面态度比较谨慎,目前难以预测其细化措施将更严还是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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