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首购力挺国货 法制化需全面提速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8-09-10 14:35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宋斌斌

从硝烟弥漫的历届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谈判进程来看,任何国家的GPA双边谈判从来都不会轻松完成,这注定是一场曲折而漫长的博弈之路。坚持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姿态加入素以“富人俱乐部”著称的GPA,中国政府究

从硝烟弥漫的历届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谈判进程来看,任何国家的GPA双边谈判从来都不会轻松完成,这注定是一场曲折而漫长的博弈之路。坚持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姿态加入素以“富人俱乐部”著称的GPA,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备战?

中国工业报记者在近期的一系列采访中发现,合理拟定出价清单,加快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几乎成为众多业内专家的共识。

合理拟定出价清单是关键

在中国政府首次递交的GPA出价清单中,外交部等50个中央部委和新华社等14个中央事业单位赫然在列,而GPA成员国最为关心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并未纳入其中。谈及这份开放程度相对最小的出价清单,原国家经贸委副秘书长弋辉表示完全理解。在他看来,对国内产业进行细分和准确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拟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出价清单是我国GPA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

弋辉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产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纺织品、服装、服饰、丝绸、手工艺品、鞋类、箱包、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小型机电产品等,这些行业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力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拥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具有较强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但同国外强势企业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的产业,诸如机电、石化和冶金等,这些行业的生产规模在国际同行业排名居前,其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但其技术水平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代表行业如机械行业,代表产品包括电力、矿山、石油、石化等大型成套设备以及高精度仪器仪表等。

三是发展相对滞后的产业和部分涌现的新兴产业,这些产业的竞争能力较弱,产品尚未批量投放市场或处于即将有所突破的试生产阶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同样认为,中国对加入GPA的成本和收益所做的评估,既要考虑拟开放部门潜在的和事实上的经济(价值)对等,又要权衡GPA对我国正在实施的社会、经济和贸易政策造成的影响。

以政府“首购”力挺国货

就在中国申请加入GPA谈判的前一天,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部新法规,政府首购概念的提出无疑成为其中的亮点之一。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桑百川认为,上述两部新法规的适时发布,不仅为国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平台,而且表明了中国政府希望运用政府采购工具扶持国内产业的鲜明立场。

事实上,虽然我国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五个年头,但其要求各级政府优先采购国货的规定并未获得充分的落实。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同时,也赋予政府采购主体和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且对于国货的界定,至今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标准。

业内专家建议,若要扭转国货长期充当政府采购“看客”的尴尬局面,仅仅依靠上述两部新法规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法律、财税、金融以及反商业贿赂等举措的同步跟进缺一不可。

在法律层面,我国应该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并将鼓励购买国货的内容写入其中;在税收政策上,对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或采取一定比例的减税措施;在金融领域,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以贴息、增加贷款额度的方式,促进生产和销售先进节能产品、绿色产品等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需提速

正如曹富国所言:从某程度来讲,中国加入GPA的进程,不仅取决于我国的基本态度和立场,更加取决于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改革和发展的速度。

事实上,我国采购数额巨大的工程采购市场,不仅没有充分贯彻“国货原则”,甚至出现了歧视国内供应商的情况;至于促进自主创新和国内产业发展等政策功能,由于操作细节不易控制,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公平竞争工具。这不仅有违GPA确立的政府采购开放化、自由化原则,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使用价值。

对于如何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桑百川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机制,这是贯彻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前提条件。

其次,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法律细则,如通过产品原产地的限制、价格优惠、贸易补偿等手段支持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例如,我国政府在采购货物或签订公共工程委托合同时,倘若国内能够制造,必须购买国内产品或使用本国物资,且原产地制造部分必须超过一定的比例。只有在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外国价格一定比例的基础上才能向国外采购;对非军用物资的货物采购价格、小企业和劳动力过剩地区的产品价格、国防部采购项目中的本国产品价格,可以高出外国产品价格的比例应有差别。

最后,确定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秘密招标的具体商品、服务以及企业的类型,以期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操作模式。

在加快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的同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建议,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必须与防止腐败挂钩,中国应该寻求与贸易伙伴建立腐败信息交换机制,进一步催生全球政府采购的“阳光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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