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黄女士是一名普通的女工,她的工作就是在工地操作升降机。在某工地工作了2个月之后,她却被用工单位辞退了。然而,黄女士却一直认为这是其在工作期间屡次拒绝上司的“性骚扰”而招来的报复。用工单位却告诉记者,黄女士在工作期间多次存在违规行为,辞退的理由很正当。近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黄女士:“拒绝‘性骚扰’得罪上司被辞退”
黄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在今年9月15日到这个工地上班的,由包括她在内的4名升降机操作员轮流操作。她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与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相处得也很融洽,并没有因为工作问题被处分过。“但11月29日,我在工作中并没有出现失误的情况下,却被用工单位给解雇了。”
黄女士认为,之所以被单位“无故”辞退,是因为她和工地上负责管理升降机操作员的吴姓机械管理员之间有过节。“我在开升降机的时候,吴某总喜欢对我动手动脚,每次我都拒绝他。”黄女士称,几次之后,吴某与她的关系开始“恶化”,对方经常以她工作不认真为由,试图将她“辞退”。
黄女士觉得,是吴某让她丢了工作,应当赔偿她的损失,挽回她的声誉。“如果不是因为他想赶我走,我可以一直做到明年5、6月份工地完工。我每个月工资有850元,这大半年的收入损失必须要赔给我。”
上司:“我和黄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12月11日中午,记者在工地上见到了机械管理员吴某。面对记者,他澄清自己和黄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他告诉记者,工地上租用的是建筑机械工程公司的施工升降机,升降机的操作员都是由出租方聘用的,黄女士和工地上没有任何劳动协议,因此他不可能直接将黄女士辞退。
吴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上明文约定,出租方负责提供足够的人员配备,并承诺所有上岗人员均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满足承租方的使用要求。出租方拒绝更换不合格操作人员时,承租方将对出租方处以每天每人5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自行更换操作人员。
吴某告诉记者,黄女士在岗期间多次出现早退、误工的情况。“上班第一个星期左右就发生过一次,10月中下旬又有两次。还有一次,混凝土浇灌人员在她的工作时间去坐升降机,却发现操作员不在。”
对于黄女士声称的“性骚扰”,吴某坚决否认。“我们这里并不是只有一个升降机操作员,之前也有别的升降机操作员离职的,你可以去向他们了解一下,我是否曾对员工有过这样的行为。”
施工人员:“她工作认真负责,待人亲切”
黄女士是否真如吴先生所说,工作期间表现不佳?记者在工地里采访了几名施工人员。因为开过一段时间的升降机,不少工人都对黄女士印象深刻。他们告诉记者,黄女士好像没有迟到或早退的现象,并且在工作时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待人也亲切。
随后,记者又找到同为升降机操作工的田女士。她告诉记者,她和黄女士是同一天到工地的,分班操作升降机。“她和我们一样,每天都是按时上下班,而且工作也没有出过差错。我没有看过上层对她有过什么批评。”对于黄女士所说的遭遇“性骚扰”一事,田女士则表示毫不知情。
机械公司:收到短信要求“弄走”操作工
那么,黄女士的工作又是怎么丢了呢?据升降机出租方的负责人卢先生表示,辞退员工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因为他们与工地签订了工程合同,对不符合用工标准的员工,对方有权协同他们进行清退。在卢先生的手机里,还有一条吴先生于10月29日发来的短信,要求他立即将不合格的操作工“弄走”,否则按合同罚款。
据卢先生介绍,黄女士被公司辞退后并不服气,声称她在工作期间曾多次遭到吴某的“性骚扰”。针对此事,公司也开展过调查,并询问过吴某是否有不恰当的行为,吴某对此予以否认。
律师:性骚扰取证难,需两人以上证言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肖葵葵律师。肖律师告诉记者,黄女士须证明自己和机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还须证明自己在被辞退前,并没有违反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这样才能要求用工单位依法支付赔偿。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立法,现行法律中能对性骚扰行为适用的,也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妇女罪。”在肖律师看来,如果黄女士要证明自己遭到“性骚扰”,并希望由此获得赔偿,难度很大。由于性骚扰行为隐蔽性很强,往往只有受害方和实施方,没有直接性的证据,而且精神损害很难认定。如果黄女士想要确定遭受侵犯的事实,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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