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天工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9-03-31 09:16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近日,鼎盛天工工程机械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其决议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鼎盛天工工程机械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其决议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9年3月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09年3月30日上午1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0,79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鹤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二)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三)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四)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8年度财务经营状况的审计结果确认,本公司(母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5,136,366.7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4,411,056.62元,并提取2513,636.67元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扣除应付股利及转增股本的普通股利合计17,247,328.20元,公司200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9,786,458.46元。由于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经营工作仍面临许多困难,为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推进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资金将用于市场开拓,新品开发等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的经营方面。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五)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总数的100%,0%,0%。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企业整体均衡发展要求,会议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500万元贷款额度提供责任担保,期限一年,具体时期以签约日期为准。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七)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同意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相关费用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40,795,06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八)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会议同意控股子公司天津大业物流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关联方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采购货物不超过1800万元;向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货物不超过600万元;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鼎盛天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进行销售货物业务不超过2000万元。总计全年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4400万元。

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305,7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

三、本次会议不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吴艺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所有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

2、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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