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意见:抑制产能过剩 剑指六大行业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9-10-20 09:37   来源:新华网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确定为调控重点 国务院最近印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确定为调控重点

国务院最近印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抑制产能过剩的四个原则、九项措施。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后劲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在保增长中要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

据介绍,《若干意见》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六个行业确定为调控和引导的重点。主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二是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三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四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同时,《若干意见》针对六个行业的发展实际,提出了支持、限制和禁止的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导向。

此次调控采取的对策措施有九个方面。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将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

二是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

三是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四是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五是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这六个产能过剩的行业,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

六是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将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七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以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

八是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九是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体制环境。

国家将原则上不再批准六大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和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

这是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19日联合举行的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信息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防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六大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型产业及时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

十部门联合在发布会上散发的材料还指出,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巡视员熊必琳说,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和全球资源配置的特点。所以在制定政策时,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也辅以必要的调控措施;既提出严格控制过剩产能的对策措施,又提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十个部门分别是: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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