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违章将受罚
为整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宜春市政府办于日前转发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台的《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建设监理企业的成立必须依法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才能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并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外地监理企业进入该市从事监理业务,必须到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监理企业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业主与监理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须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有一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经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后获得监理员资格,才能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以上单位任职,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办法》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企业违反相关条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宜春市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不良行为记录达5次和省、市大检查不合格被通报的监理企业,将被限制其进入该市监理市场3个月,并按《办法》相关规定处罚。监理企业或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履行监理职责,徇私舞弊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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