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工程机械网】关于日立建机或者其经销商、代理商与日立挖掘机用户对簿公堂的事件,我们已经不陌生了,但是12月17日,本网编辑亲赴法庭旁听了一场官司,是关于原告(日立挖掘机用户)与被告(北京骏马诚信机械有限公司-日立建机华北地区A级代理商)之间的纠葛。
原告是来自山东德州禹城的日立建机挖掘机用户徐勇等九位用户,被告是“日立建机在华北地区指定的唯一整机销售、零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三位一体的代理”--北京骏马诚信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骏马”)。客观上说,9个原告和1个被告之间的官司场面着实壮观!
据编辑事先了解,9位用户起诉日立建机代理北京骏马的原因是他们从北京骏马购得的日立挖掘机,并没有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在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上没有标明该产品属无证试用机,因此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北京骏马告上法庭。据我们了解,日立建机ZX330-3、ZX360H-3这两款液压挖掘机分别于2008年3月、8月取得该证件,这意味着在这之前生产出的这两款挖机是无证销售。
据用户徐勇介绍,他在2008年10月所购买的日立建机ZX360大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这台挖掘机商标上未发现有制造许可证字样及生产编号(与其他合格挖掘机相比较)。他还向本网编辑介绍,其他8位原告亦是因为相同原因起诉骏马。
接着就是双方的唇枪舌战。
被告(北京骏马)并未否认其“无证销售”的行为,但是代理律师力图要证明的是:无证销售并非违法!
北京骏马引用的证据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17日颁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174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被告称,在这条法规中所谓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中并没有提到“挖掘机”这一产品,因此辩方断定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故不需要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销售。接着,被告还列举了其他法令条文,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等等。
对此,法官反问:“特种设备里面也没有提到导弹和毒品,那么你是不是可以无证销售这些呢?”被告律师对此问题保持沉默。
而原告(日立用户)则一直强调被告无证销售是为非法,并称对方在销售挖掘机时隐瞒了“无证”这一事实,所以有欺骗消费者行为等等。
随即,北京骏马提到在2008年9月日立ZX330-3、ZX360H-3型挖掘机取得制造许可证之前,日立ZX450型挖掘机已取得该许可证,而根据行业惯例及技术人员、行业协会的观点,ZX450挖掘机的制造许可证适用于前两种机型,理由是:330、360型挖机的吨位在450型挖机之下。控方反驳:协会是民间组织,对法律条文无解释的权力。
官司打了整整一天,但是双方纠结的还是上述问题:无证销售究竟是不是非法?
期间有一些花絮:
花絮一:辩方陈述:根据挖掘机成本、租赁市场等行情,新机在使用3000到5000小时的时候,其购买成本即能收回……当时全场一片哗然,在接受本网编辑采访时,用户们都认为被告上述说法“很离谱”。
花絮二:原告原本有10个,但是法官在将原告递交的起诉书、委托书与到场原告一一确认时发现其中一位原告已于2009年9月去世,然而离奇的是在控方代理人递交的今年11月原告与其代理人签署的委托书上竟然有这位已逝者的签名(后证明是其儿子签署的,原告代理人称对此不知情)。
对此行为,骏马代理人说“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我们将保留追究控方代理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据本网编辑了解,这一拨来自山东德州的日立挖掘机用户与骏马的官司已经打了很长时间了,上一次开庭是在今年11月3日,当时是6位原告起诉北京骏马,其中包括12月17日出庭的徐勇先生。上一次开庭无果,这一次亦然。再加上骏马还要“保留追究控方代理人刑事责任的权利”,看来,日立与用户之间的官司还会再打下去,甚至有可能愈演愈烈。
都说顾客是上帝,这话可能太理想化了,但是至少商家与顾客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和气生财嘛!为什么一定要闹上公堂争个你死我活呢?看到这里,编辑想到一句歌词:输了你赢了世界又如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