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重型QY25K5汽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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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一直处于大力加强基础建设的发展布局,国家出台了“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政策,更加速了地方建设的积极性,铁路、高速公路、核电厂等大型建设项目陆续投建,在这些项目的施工中都离不开重型机械的支持。因此重型机械的质量安全也更加被人所关注。
2009年12月21日,本站接到消费者雍小姐投诉称所购买的徐工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一台徐工QY25K5汔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码为LXGCPA3259A007693连续出现质量问题,至今无法解决。
据了解,2009年7月21日雍小姐在徐工集团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购买一台徐工QY25K5汔车起重机。并于2009年7月25日下午顺利签订了为期4个月、月租金叁万捌仟元人民币的机械租赁合同,正式租入福州海峡国际展览城(展厅钢结构网架吊装作业)的建设施工。
到2009年8月11日下午徐工QY25K5汔车起重机出现吊臂体伸缩变向故障,一直到12日中午未能修复。后来只能使用3.4.5节臂,2节臂不能使用。徐工集团厦门办事处的维修师傅耿万平诊断为电磁阀不工作,而在本地没有备有零件,需厂家邮寄。直到7天后(09年8月18日中午)耿万平师傅给更换新电磁阀后QY25K5汔车起重机的大臂才恢复正常使用。没想到8月23日上午8:00又出现同样故障,耿万平师傅维修至当晚24:00仍没办法修好,而且出现1.2.3.4.5节臂伸缩都没有动作。到25日厦门办事处又派孙师傅过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突然出现3.4.5节臂瞬间自动回缩10-15米左右。由于从静止到瞬间回缩10-15米强大惯性力量,使起重机的主吊钩飞起砸向第四节臂,致使第四节臂重创凹陷,同时也造成里面第五节臂不同程度凹陷。在场的所有人员都被吓的够呛,撞击产生的巨大响声引的施工工地的负责人都赶来询问,了解情况后立即终止QY25K5汔车起重机的租用合同,并以一个月的工作期内连续出现多次机械故障,无法正常供施工方使用,后又因故障,起重机无法转移出施工现场,导致施工区域吊装作业及工人停工造成大面积施工项目停工,严重影响施工方进度及造成损失,施工方按合同解除租用合同(金额15.2万元)及扣除一个月租金(3.8万)作为施工方赔偿的决定。
这些事情发生后,雍小姐向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因为起重机质量问题给她造成的损失徐工集团需要负责赔偿并且对起重机第4-5节臂进行维修。雍小姐一方曾多次要求徐工集团对故障起重机进行维修,可是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只同意更换第四节臂,造成该起重机至今无法正常工作,只能在福州附近承接些起重量轻的业务维持日常开销。而且在购买该起重机时,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雍小姐首付30万元左右,余款是由光大银行按揭购买的,在该起重机出现故障时,还有按揭的后续手续没有办理完成,所以雍小姐向徐工集团提出先将起重机修理好,能够正常使用后在办理剩下的按揭手续,可徐工集团工作人员却说,你把按揭办理好,余款50多万付完才给你维修。
受理投诉后,本站立即将投诉内容与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希望他们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给本站,直到23号在本站的电话督促下,一位自称是徐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市场部的于小姐和本站记者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电话里,于小姐说他们已经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在没有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时徐工还无法作出反馈,但是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一直都很注重用户的投诉,也积极的和用户协调。当记者问及为什么从8月25日至今没有给用户维修好、时间跨度这么大时,能体现出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是对用户负责吗?于小姐说他们也不清楚,要向厦门办事处了解后才知道是怎么回事。
12月24日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于消费者进行了协商,在协商的会议纪要里只有两条;1,原用户提出厂方为其更换第四五节臂并加赔款,我方回复只能答应其更换第四节臂的要求,不能进行赔款,用户拒绝答应此种方案。2,今日用户要求厂方为其更换车辆并另加15万赔款,要求我方于2009年12月28日回复。
截至到记者发稿,双方仍为达成协商,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目前以答应用户更换第四五节臂,并承担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赔款问题厂方调查后在决定赔款金额。用户方也表示厂方只要更换第四五节臂,并承担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给予一定的赔偿,他们可以不更换车辆。但是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仍未给用户明确的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可以看出徐工集团于雍小姐在本次产品质量和维修的问题上,都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徐工集团网站的介绍,徐工集团是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排头兵、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位居世界工程机械行业第15位,中国500强企业。是中国工程机械产品品种和系列最齐全、最具竞争力和最具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徐工”是行业首个“中国驰名商标”。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这样一家国内大型企业,对用户却如此冷漠,对自身产品的质量及售后维修如此不负责任,着实让用户寒心。此事将如何发展,本站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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