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
5220
蓄电池观光车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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