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支付农民工的血汗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顽症。农民工因其国家某些体制、社会偏见以及自身综合素质等因素成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很多时候不是有着宪法的保护,人民就能安居乐业——国家曾三令五申地规定不许拖欠农民工工资,结果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个中原因复杂且纠结。难道农民工兄弟就只能无辜地被人鱼肉成为利益斗争的牺牲者吗?政府、社会、农民工自己改如何集体发力治愈这种影响社会稳定的恶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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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4名农民工在河南省新安县讨薪不成,拘禁了包工头而被刑拘;2009年12月12日,安徽省农民工李平依靠法律援助终于拿到了建筑公司的还款协议……
李平是幸运的,他通过律师的调解,讨薪基本成功了。这说明依靠法律讨薪是管用的、有效的。
可惜的是,靠法律讨薪还并不是一些农民工兄弟的选择。广西贵港农民工“跳楼”讨薪,安徽合肥农民工堵路讨薪,山东威海农民工欲自焚讨薪……年末岁尾,一出出讨薪悲喜剧,或多或少地暴露出法律悬空、监管失灵的尴尬。
为何他们的讨薪之路选择“做秀”,而不选择法律呢?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这与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无关系,但更与靠法律维权之路走起来过于艰辛有关:靠法律维权需要成本,有时候花不起这个钱;法律程序相对繁琐、时限较长,农民工兄弟耗不起;最关键的是,法律处理临了还很有可能遭遇执行难。打了一圈官司,耗费不少心血,转个大圈又回到拿不到钱的原点,您说烦不烦?
于是,无奈之下,弃“法”从“秀”。“做秀”有轰动效应,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和相关部门重视。于是乎,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极端方式开始上演,求助于舆论压力,期盼于官员施恩。这种方式无奈而辛酸,同时副作用很大,即便讨薪成功,受伤害的却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不止于此——更大的危害在于,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有害无益。
人治管一时,法治才长久,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法律在讨薪过程中必须摆脱好看但无用的“花瓶”角色。其中,关键在于执行。法律的尊严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假如光戴紧箍不念咒,难怪农民工兄弟不待见。
按照相关规定,工会、劳动、企业主管部门等都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都有要求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多方联动,将法律刚性执行,农民工讨薪还会那么难吗?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岗位前移、工作靠前,经常深入到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了解企业落实劳动法规的情况,还会出现这么多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吗?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从正面引导农民工兄弟,通过合法手段讨薪,不要采用牺牲生命、扰乱治安秩序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触犯了法律不值得,用失去生命去讨薪更是毫无意义。
只有依靠法律,才能让讨薪实现“软着陆”,才能让讨薪者最终得到公道,过个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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