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民工讨薪难 建筑业为何成欠薪重灾区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0-02-27 21:35   来源:政府网  作者:苗苗 王炜 白天亮

阅读提示:2010年1月17日,4名农民工在河南省新安县讨薪不成,拘禁了包工头而被刑拘;2009年12月12日,安徽省农民工李平依靠法律援助终于拿到了建筑公司的还款协议……

阅读提示:2010年1月17日,4名农民工在河南省新安县讨薪不成,拘禁了包工头而被刑拘;2009年12月12日,安徽省农民工李平依靠法律援助终于拿到了建筑公司的还款协议……

这些新闻,无一不发生在建筑领域。让人不禁要发问:为何欠薪的又是建筑领域?是其行业特点造成的吗?那么,针对这一顽疾,有没有根治之药方呢?

一问:

建筑业仍是欠薪重灾区吗?

编辑:岁末年初,讨薪事件不绝于耳,而建筑领域的讨薪事件好像格外突出,而且常常伴随着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的特点。这种直观的观察准确吗?建筑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吗?

白天亮:近年来,在规范建筑领域欠薪方面,有关部门加大了清欠力度,促成了大量拖欠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建立了不少制度,事先预防,如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预留一定资金,作为工资保证,当企业运行遇到问题时,用以垫付工人的工资。应该说,目前由建筑公司直接欠薪的事情已经很少见,但就整个建筑领域而言,欠薪事件仍不时发生,主要表现是“包工头”欠薪。

王炜:2003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集中清欠,全国清理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占拖欠总额的99.5%;偿付网上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336.95亿元,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基本完成。

但是,建设领域欠薪在全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具有相当普遍性。据有关资料显示,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已占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60%,而七成左右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少之又少,建设领域的民工80%多被拖欠过或者正在被拖欠着工资。

二问:

下了大力气,为什么难根治?

编辑:既然政府那么重视,下大力气清欠,为避免欠薪也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建设,为什么却顽疾难治呢?

白天亮:建筑领域有着自己相对特殊的用工方式,普遍采用的是“包工头式用工”。这就导致建筑企业作为用工主体,通过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将原本应承担的按月支付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责任,最终“转嫁”到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身上,进而“架空”《劳动法》中工资支付的种种规定,并在年底引发欠薪。而开发商、承建商、劳务公司、包工头之间也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常常是一层欠一层,更增加了讨薪的难度。

王炜:除了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缺乏相关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层层分包的确是造成拖欠的主要原因。

业主拖欠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必然造成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和材料供应商,进而在劳务分包企业中造成欠薪,“上游没水,下游枯竭”是一个必然的情况。因此,保证“上游水源”,即解决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问题的关键,但是恰恰是这个问题解决进展慢、效果差。

主要原因有:一是拖欠主体不少为政府或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工程拖欠”占了27%。政府对建筑市场的行政干预威慑力强,绝大多数施工总承包商不敢“主动出击、追讨拖欠”。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财力盲目上项目,在工程预算超出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完成项目,但却实在囿于财力无法偿还欠款。

二是建设领域是买方市场,在“粥少僧多”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工程承包商常常不惜以继续或长期被拖欠甚至垫资施工为代价,维系与业主、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更不敢对簿公堂,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当然了,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些业主的投资心态很不健康,往往抱着“有钱也欠、没钱也欠、欠了白欠、不欠白不欠”的思想,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也存在。这就需要通过对拖欠业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三问:

为了年底讨薪不再上演,政府如何作为?

编辑:“按劳获酬”是劳动法的基本之义。除了现有的如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设计之外,还需要加强什么努力,保证农民工“按劳获酬”的基本权利,不再重演年底讨薪的辛酸?

王炜:首先要强化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政府应促使地方造价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应政策,指导企业以合同为基础,协商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市场突变给企业带来的负担,真正健全和形成政府主导性的治理拖欠监控体系和信用约束与失信惩戒新体制,这样才能确保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政府工程欠款,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承包企业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有专家建议,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实施方式、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同时,加强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履行合同和诚信意识,构建“拖欠受罚,拖欠受损”的市场信用环境。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白天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也对工资按月支付再一次予以强调。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理应被纳入劳动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这一刚性范畴。但在部分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长期采用到年底算账的支付方式,平时只给少量的基本生活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年底欠薪的隐患。因此,应下大力气,实现在建筑领域的薪水“按月支付”,而不把讨薪的难题,都压到年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员表示,不按月支付工资之所以在建筑领域成为惯例,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在工资数量和工资支付方式上与用工企业不具有对等的谈判权。在这方面,有关专家建议,应当在建筑领域大力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让农民工形成合力,愿谈、敢谈、会谈。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同时本网原创文章,欢迎您转载并标明出处,谢谢!

热门产品(点击查询产品底价)

整机专区

  • 挖掘机械
  • 铲土运输
  • 起重机械
  • 混凝土
  • 压实机械
  • 路面机械
  • 桩工机械
  • 工业车辆
  • 高空作业
  • 凿岩机械
  • 掘进机械
  • 农业机械

工程机械内幕
实时掌控行业大事小情

机主邦
机主邦 帮机主 让机主不孤单

慧聪商情电子刊
直达商家商机无限

工程机械品牌关注榜



欢迎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