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一直徘徊在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大门之外的民间油企终于获得了“通行证”——在上月举行的利用社会库容存储国储油资格招标项目开标大会上,6家企业中标,其中一半是民营企业。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秘书长马莉告诉记者,本次资格招标是在1998年石油体制改革后民营油企首次以平等身份参加国家层面的石油建设和运营。
“新36条”后首现实质性成果
马莉认为,虽然这次中标的民营石油企业仅有3家,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未来石油储备市场将会有更多的民企加入。
“自石油业商会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推动藏油于民。”马莉介绍说,从2005年到2007年,石油业商会通过全国工商联先后向全国政协提交了4份关于“藏油于民”的提案,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民营油企纳入国家石油战备储备体系,充分利用民营石油企业大量闲置的仓储设施,将国家的部分储备计划交予具有进口牌照资质的民营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藏油于民”已成为石油储备主要风向标,欧美等国和日韩都有商业石油公司、民间组织机构参与国储,并占据着很大的份额。如日本可用169天的石油储备中,民间储备为77天,占据国家总储量的46%左右。
而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赵友山看来,这是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新36条”的首个实质性成果。赵友山还透露,如果现有项目进展顺利,新一轮利用社会库容存储国储油项目可能会在今年年底举行招标,以吸纳更多社会库容参与存储。
记者了解到,当天开标,有6家企业中标150万吨储备指标,其中,舟山世纪太平洋(601099,股吧)化工有限公司、舟山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禄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民营企业。据介绍,此次利用社会库容存储国储油项目以国家租赁民间油库的形式开展。国家给社会库容下达储油指标并支付租赁费用,租赁合同为期两年,每月每立方米租金统一为17元。储存期间,除非获得国务院批准调拨,否则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动用库存。
将提高民间油库使用率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我国,一方面国家石油储备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另一面多数民营油企却空仓,无油可卖也无油可储。
在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对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民营石油企业总计拥有约3000万吨的仓储能力,其中部分成规模的民营油企已具备参与国家石油储备建设的基础,但大部分储罐的使用和周转率却较低。据估算,民营石油企业现有储备能力的50%以上,即大约1500万吨可用于国家石油储备。
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还需要较长的周期。资料显示,我国在镇海、舟山、黄岛、大连4个沿海地区规划建设的第一期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刚于2008年投入使用,其储备能力仅相当于我国约10余天的消费量。
马莉认为,如果石油储备只是依靠国有大公司,会使这些公司负担过重。而打造多元化的石油储备体系既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降低国家石油储备成本,又可以让民企发挥其经营灵活、信息灵通、目标小的优势。“石油储备只有分散后安全性才会更高。我国民营油库大大小小分布在沿海和内陆各省份,这样的分布更具灵活性和战略性。”
民企参与国储油或立法
据舟山太平洋相关人士透露,对于使用民营油库,国家石油储备部门非常慎重,在此次定向招标前已考察了2年多,选择油库时对库容,码头建设均有一定的要求。
国家能源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民营油企多以成品油储库为主,原油储库规模大多较小,若用于长期存放国家储备原油,还需在储库安全保卫、储备原油质量和数量监管、库址布局、进出原油方式、配套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考察,以确保国家储备原油可以安全稳定运行,并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国家发改委一位人士表示,此次招投标有望形成双赢的局面——既能增强国家石油储备能力,又能拓宽民营油企的发展空间。
一位分析师表示,民企参与石油储备应写进《国家石油储备法》中,给民企以合法“名分”。对此,国家能源局相关人士表示,将会通过立法对企业在储备中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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