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常林)“商标争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东常林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至此,常林股份历时4年多的商标维权行动获得成功。
早在2007年,常林股份针对山东常林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上注册的“常林德宝及图”商标与“常林韦伯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分别提出撤消注册申请和复审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受理后,于2009年12月分别以商评字[2009]第35532号与35531号作出撤消山东常林已注册的“常林德宝及图”商标;对“常林韦伯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山东常林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山东常林在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此为终审判决。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标志着国内其他企业今后不能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上注册有关“常林”字样的商标,更不能冒用类似商标;也标志着常林股份商标维权行动取得重大胜利。
附:“山东常林”侵权使用的商标及图案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山东常林”侵权使用的商标及图案
一、争议商标第3104921号“常林德宝及图”予以撤销(注册商品:压路机;搅拌机;挖掘机;夯锤(机器);筑路机;开沟犁;铲运机;挖沟机;打桩机;松土机)。
二、在申请商标第3009522号“常林韦伯及图”不予核准注册(注册商品:筑路机;压路机夯实机;混凝土搅拌机;多用养路机;松土机;铲运机)。
三、被异议商标第1912631号“常林及图”在农业机械、收割机、除草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在压路机等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注册商品:压路机;搅拌机;夯实机;筑路机;挖沟机;多用养路机;农业机械;收割机;除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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