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会议指出,1990年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实施十多年来,在控制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及城镇建设工程量日益增长,建筑施工工艺不断改进,过去单一场界控制已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施工噪声实际排放情况,修改了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采样周期,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增加了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以更有效合理地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实施监控。会议决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并向社会公示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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