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福建省在此基础上计划统筹30%,用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山区县水利建设投入。日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确定了计提资金的统一口径和计算方法,今后各地应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按季度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执行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面对基层庞大的历史‘欠账’,水利投入不足仍然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这是对水利最直接、最有利的政策之一。”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8项相关成本后的收益,要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通知》规定,由各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30%集中到省级,统筹用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山区县水利建设投入,按照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级国库。
“山区水利建设滞后、地价低,而沿海水利设施相对完善、地价高,这项规定正是为了解决我省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省水利厅该负责人表示,今后若地方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没有收益,也至少要提交土地出让总收入2%的30%,上缴省级国库进行统筹,支持落后地区水利建设。
举例来说,若一个地区某季度土地出让总收入为1000万元,而8项相关成本为500万元,那么其应季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1000-500)×10%=50万元;应上缴省级国库统筹资金为:50×30%=15万元。若一个地区某季度土地出让总收入为1000万元,而扣除8项相关成本后没有土地出让收益,则至少应上缴省级国库统筹资金为:1000×2%×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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