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盛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一)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1-10-10 09:04   来源:凤凰网财经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聘请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实施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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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董

事会同意将王松林、丁宏祥、王淑清、朱树文、伍刚、孙勇作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同意将徐秉金、何黎明、谢志华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述董事和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

徐秉金、何黎明、谢志华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本项议案需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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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附:(1)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松林,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机

械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中国汽车工业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汽车人才研究会副理事长。

丁宏祥,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进

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任中国汽车流通

协会副会长,全国青联常委、经济界别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中央企

业青联常委。

王淑清,女,1956年7月23日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

部)部长,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党委干

部部)部长,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党

委干部部)部长。

朱树文,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

级经济师。现任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和天

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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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伍刚,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部长,中国进口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部长,中国进口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孙勇,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副总经理,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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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秉金,男,1939年3月28日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

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外事局副局长、国家经委机电局

副局长、国家计委工业综合二司副司长、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常务副主任、主任,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司长、部长助理。曾

担任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以及GATT和WTO的主要谈判代表。现任中国

WTO研究会高级顾问、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中国汽车流

通协会名誉会长。目前担任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及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鼎盛天工或鼎盛天

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持有鼎盛天工股份,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何黎明,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物资部、国内贸易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中国有色

金属材料总公司总经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

务副会长等职。现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兼党委书记,兼任中

国物流学会会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中国贸促会物流行业分会

会长、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副主席、亚太物流联盟副主席等职。

目前担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与鼎盛天工或鼎盛天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持有鼎

盛天工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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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

谢志华,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现任北

京工商大学副校长,硕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中

国商业经济学会、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北京市会计学会、北

京市审计学会副会长,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中国

会计学会、中国成本研究会、北京市财政学会理事,多所院校、科研

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聘教授、专家委员、科研研究员。目

前担任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鼎盛天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

系,不持有鼎盛天工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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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监

事会同意将全华强、谢恩廷作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监事任期三年。

请予审议。

该议案需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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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全华强,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中国国籍,本科,高级会

计师。历任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审计稽查部部长、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稽查部部长,兼任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谢恩廷,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历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处干部、综

合管理部秘书处秘书、资本运营部企业改革处处长,中国机械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改革发展部企业改革处处长,兼任中国进口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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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

将名称变更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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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注

册地址拟变更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

一路1号”(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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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

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各类进口汽车、国产车、二手车及其配件的销售;

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出租;信息交流;仓储服务”(以工商登记机

关最终审核确定的内容为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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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公司聘请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目前国内知名的

会计师事务所,能以强有力的资质和审慎的态度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服

务。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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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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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应遵守《公司法》、《治理准

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

有股东。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及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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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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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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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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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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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章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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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所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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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同时应设立大会秘书

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会务常设联系人应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大会秘书处工作。大会秘书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起草、打印、复制、制作及分发

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

(二)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三)负责与会人员的招待工作,验证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进行会务登记工作、统计出席会议人员代表的股份数、并协助股东大

会计票人员统计表决票数;

(四)维持会场秩序,必要时可在股东大会主持人的授权下,协

助会场保安将严重影响股东大会正常进行的人员请出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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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五)通知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并负责将有关

召开股东大会的文件通过传真、邮寄方式提供给见证律师,并就见证

律师的要求将其他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传真、邮寄给见证律师;

(六)其他与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闭会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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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维护大会秩序、不得侵犯其他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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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人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以及《实施

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

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

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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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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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

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会还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

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二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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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

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监

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监事聘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

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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