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当前绝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市场主体各方都能够切实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竞标。但是,在当前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投标主体各方的行为不规范
一般来说,一个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包含着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网络交易平台、负责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业主方(或建设方)、投标企业、部分招标代理单位及评标专家等几大部分。这些部分的好坏、优劣、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工程招投标能否顺利地进行,决定着工程项目能否优质高效地按期完成。市场主体应当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以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和效果。然而,现今工程建设中频繁出现“桥脆脆”、“楼歪歪”、“路坑坑”等诸多社会丑陋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不规范有着直接的关系,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形建筑市场定位不明确。有形建筑市场是挂靠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运行的服务型二级事业单位,其中多数是自收、自支、自筹经费性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了地方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在招投标环节中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还要在招投标代理资质单位的审批和年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造成两种情形:一是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重复建设。比如,在某些省会城市里就建有省级和市级两个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场所,必然会造成资源浪费,承接业务量不足;二是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良莠不齐,鱼目混杂。这些不良的招标代理单位往往在工程的招投标环节上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有的超越本身代理资质范围承代理业务,有的甚至搞挂靠代理业务等。招投标管理上的错位、不到位必然会给热衷于乱插手工程招投标、从中捞取好处的腐败官员提供便利。
二是项目业主行为不规范。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已由过去的一股独大变成了多元化。由于项目业主的多元化,工程建设势必陷入“口味难调”、“群龙戏水”的尴尬境地。以致,项目业主擅自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工程、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三是投标企业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标企业诚信缺失,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行业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低价竞标,中标后再以高价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违法层层转包、分包等。
四是投标报价缺乏公正客观评判。在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由于某些参与评标的专家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自身专业素质较低,他们往往迎合和揣摩项目招标人的心理,对投标报价不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和公正客观的评判。有的仅仅对各投标人所报总价进行比较,一味地强调最低价中标;有的只偏重于投标书的装订外表,而根本不对标书中的每一个标段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细致科学逐一评价核对;有的在0.5天~1天有限的评审时间内不尽职尽责,草率评标;更有甚者在利益驱动下竟与某些参与竞标的“关系企业”相互勾结,为他们打高分,影响评审结果。
招投标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城镇建设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管理、银行信贷等,这些环节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环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涉案范围广,案发环节多,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居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不送礼,就不能中标”的“潜规则”。
为此,近几年来,国务院在认真总结深圳市率先试行工程“代建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于2004年7月16日下发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的代建制对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经过7年实施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工程“代建制”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工程投资人、监管者、业主、代建单位等主体各方职责定位不清、招投标监督机制不健全,“代建制”并不是一剂良药。
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够完善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推行8年多以来,已暴露出以下诸多问题:
一是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值得考量。比如在《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原国家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还有的直接标明“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是《清单规范》赋予发包人的责任,当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编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但是,当前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均存在质量问题,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问题。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金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在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这种逃避编制工程量清单,将风险转嫁给那些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现象,必然会给下一步建设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带来一系列问题。
二是施工质量难以确保,质量通病现象难以根除。自工程量清单报价实施以后,原有的施工企业预算价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新的报价体系尚待构建。多数施工企业在拿到项目招标文件后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认识不足,对其中存在的施工风险估计不够,往往是完全凭过去的经验结合市场行情来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报价体系的科学性无从谈起。由于投标报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有的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不得不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拉拔抽细钢筋,使用强度标号低的劣质水泥等非法手段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控制成本。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还需要出台具体的法规、操作规程进行指导,以最终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共担,保护项目业主及投标企业的双方权益。
总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整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处在了一个“亚健康”状况,如此下去,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地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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