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破冰的春天已来到!随着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等部委在近期密集出台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非公经济新36条”的细则,很多人已经按捺不住喜悦的心情而发出上述的欢呼。
这种欢呼不是没有理由的。从已出的几个细则来看,在国务院的重视和督导之下,其不是一些含糊其辞的模糊细则,而是有着实际内容。在这个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其已不是新瓶装旧酒。
不过,垄断行业对民资开放的决心,细则仍有商榷之处。比如在铁路引入民间资本问题上,很多人认为这是“决心最大、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具体的”实施细则,从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铁路企业改制重组等各方面,对民间资本几乎都实施开放。但是,民间资本的总量虽然庞大,但具体到个体的民间资本则就显得单薄,对于铁路这样的周期长、资金门槛高的行业,一下子开放,民间资本仍是踟蹰不前。其实,在铁路网络售票方面,完全可以让民资参与进来,而且民资在这方面既有资金技术人才优势,也有经验。因此,放开的成色,其实并不见得列出那么一长串领域的名单,而是看最容易赚钱的那一块放开了没有。
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其实只看在准入和退出方面是否自由就可以了,只有在进出自由的情况下,竞争才能够优胜劣汰,从而达到市场出清的价格。在当前的国情下,在垄断行业的国企是不会因为效率低下而被市场淘汰的,因此只是放开准入限制,而不在退出机制上对国企有所制衡和约束,竞争仍然是半垄断性质的,民间资本其实仍然是弱势的。不过,尽管如此,对于民间资本而言,甚至对于中国经济而言,准入管制的松绑,是一次制度红利的释放。
将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区别开来,造成国企和民企在权益上的不对等,有一点所有制上的血统论。调动民资的积极性,将投资的角色更多地赋予民间资本,是我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变量。这个变量对于中国的持久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人们对于民资放松乃至解除管制怀有期待,希望看到民资和国资在产业领域中平等竞争,从而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如何把纸面上的规定落实为更具体的市场环境里的行动,更值得舆论关注。如果只是准入放开,而并没有消除民资的不确定感,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无法达到鼓励和引导民资的初衷。比如进入后,行政执法环境中对民资的那些有区别的待遇是否仍然是旧有惯性?民资进入后权益受到任意侵害和处置时,有没有一个不偏袒的司法环境?种种问题都需要继续破冰、解决,而不是细则一出,就天下大吉了。因此,在对待民资进入垄断领域的问题上,我们不仅希望看到细则的纸面效力,同样希望看到细则的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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