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盛重工虽然撤销了全柴动力的收购计划,但是,其毁约的行为却激起了全柴动力股东的愤慨。除全柴动力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兴业全球已委托律师起诉熔盛重工之外,还有不少全柴动力的中小股东也纷纷组团委托律师起诉熔盛重工。
中小投资者“组团”起诉
据公开资料,自今年7月份以来,包括兴业全球、宁波宁电等机构投资者在内,众多投资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指熔盛重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8月23日到安徽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维权,指熔盛重工虚假陈述、证券欺诈。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投资者“组团”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来自深圳的全柴动力投资者赵先生向记者透露:“我们与兴业环球联系后被告知他们是在为自己维权,而不是给中小股东维权,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只接受公司、法人和社团的委托,不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所以,我们自己集资请律师维权。”
据了解,包括赵先生在内的深圳的几十位投资者联合聘请了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为他们准备相关的起诉资料。此外,国内还有其它律师接到了其它的全柴动力的中小股东的诉讼委托。
“我们现今准备先由一个投资者去江苏省的南通中院申请立案,一旦立案成功,我们其它投资者也将陆续到南通中院申请。”赵先生说道。据其介绍,由于几十个投资者一起起诉需要的材料太多,为防止不被立案,所以,准备先由一人去申请立案。
全柴公司的股东起诉熔盛重工可以说是跨企业诉讼,而这是没有先例的。纪文军律师表示,熔盛收购全柴案,法律界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案件具有深远的示范效应。“不排除南通当地法院不收案不立案的可能。但我们还有第二套预案,如果在南通起诉不能成功,原告将分散、分别在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起诉违约
据上述赵先生介绍,他们起诉的内容与兴业全球有所不同。
兴业全球基金方面委托的律师曾表示,如果熔盛重工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对价拒绝履行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或者双方另行就此项股权收购达成谅解而中止此项交易的,则其是可以取消此项要约收购计划的,即其可以向证监会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公告中并未提及其已放弃或终止对全柴集团的收购,涉嫌虚假披露。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起诉,必须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投资者向证监会提起要求对熔盛重工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律上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陈述”。但是,截至目前所有公开信息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熔盛重工有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
与兴业全球等机构的起诉重点不同的是,深圳的投资者们准备直接起诉熔盛重工违约。“如果直接起诉违约的话,则不需要证监会进行裁定,就可以向法院申请。”
此外,山东星河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及其投资者则将诉讼重点放在熔盛重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缔约过失”方面,并计划9月到江苏熔盛重工所在地南通去提起诉讼。据全柴动力深圳投资者赵先生介绍,他们已经选好一位投资者计划在本周赶赴南通中院提出起诉,相关媒体将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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