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在美国法院起诉奥巴马,尽管难度极大,但是理直气壮,应当据理力争。同时,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论三一这次胜败如何,该事件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要主动熟悉和学会运用东道国的司法系统,消除误解,主张权利。
本月底,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一案就要有初步结果了。从消息发布至今,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美国,这个案子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毕竟,这是中国企业有史以来第一次把美国总统告上美国的法庭。
今年上半年,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美国Ralls公司在俄勒冈州先后收购了四个风电场。7月25日,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以妨害国家安全为由要求其立即停工、搬出设备,并禁止转让。Ralls不服这一审查决定,CFIUS将其提交总统做最后裁决。
9月28日,奥巴马签署命令,再次以妨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Ralls公司中止其在俄勒冈州的四个风电项目。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自1990年以来,美国总统首次动用该机制阻止外国投资。
紧接着,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总统奥巴马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Ralls公司CEO吴佳梁称,这一事件给三一集团造成了高达2000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十八大期间,正在北京参会的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再次向记者表示,三一在美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起诉的目的,“一是寻求公正之道,二是洗刷不白之冤”。
官司虽难赢但理直气壮
正如吴佳梁所说,在陌生的国度起诉国家元首实属被逼无奈,诉讼的困难和阻力非常大。
但笔者认为,从法理和诉讼技术上讲,三一的起诉是理直气壮的,应当据理力争。原因至少有以下三点:
首先,尽管在关于国家安全的领域,美国司法体系给予了行政部门较大的空间——根据CFIUS的规定,总统在该事项上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但这并不妨碍法院系统对总统在该事项上的审查权进行判决。
其二,CFIUS和奥巴马针对三一的裁决确实不公正,因为在此之前,已有丹麦风电企业在当地运营,而且并未受到以国家安全为由的干涉。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假设三一当初选择“绿地投资”(也就是在俄勒冈州直接建厂)的方式,而非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话,那么CFIUS就无权进行调查,交由总统最终裁决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多么荒唐,为什么兼并收购涉及国家安全,而绿地投资就可以呢?这一悖论使得美国司法系统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在外资领域的相关立法。
比打赢官司更重要的事
同时,我们需要意识到,与诉讼结果成败本身相比,三一诉讼奥巴马的举动在表明誓的态度与长远意义方面更为重大。
近年来中国在美国投资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三一的遭遇绝非个案,中海油、华为、中兴等企业都有过类似的遭遇。纵然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只有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伸冤,才能消除迷雾和曲解,进而博得公正的待遇。
更进一步看,学会运用东道国自己的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真正成为世界一流跨国企业的必经之路。梁稳根说“我们相信美国的法律”。这句话被许多人理解为面对媒体的公关语言。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的话,它应当是一个成熟的跨国企业应有的心态——要充分学习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善于运用司法途径争取权利、赢得声誉,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时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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