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14日—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
15:00至2013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0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苑路12号 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八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42,972,50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71.48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四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共 142,94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四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0%;反对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弃权
2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向参会股东进行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三、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四、审议通过《2012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五、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六、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七、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0%;反对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弃
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波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联股东Jiuding Mars Limited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0,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02%;反对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弃权
2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8%。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办理总信用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壹亿元信用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壹亿伍仟
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捌仟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伍仟
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十四、审议通过《申请办理交通银行城北支行总额不超过捌仟万元人民币授
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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