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切实改善民生和建设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是本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把握首都城市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完善首都城市功能的客观需要。根本宗旨是让深化改革释放更大红利,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老百姓。
据北京市发改委介绍,《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已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和镇域供热等六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将是本市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市场化建设运营的重点领域。
政策内容
《方案》坚持产业化经营、市场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打破垄断,开放市场,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凡是社会主体能够承担的,由社会主体承担。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建立和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市场化体系,切实为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
《方案》对上述六大领域不同类型的建设运营项目,分类设计了市场化模式,明确了包括土地使用、价格政策、投资回报、市政设施配套、基本技术经济条件在内的关键政策条件,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多渠道地完善投资人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方案》明确了公开透明、公平择优的工作路径。坚持信息公开,重大公共项目建设信息会提前向社会公布,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营标准,也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感兴趣、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参与竞争。同时,规范招商方式,严格按照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择优地确定社会投资人。
主要领域和试点方式
●轨道交通
新建线路:主要采用公共私营合作制(PPP)。
在建线路:采用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的模式。
已开通线路:采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
●城市道路
符合规定的国道等重要普通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采用建设-移交(BT)模式建设。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按合同约定由政府回购。支持有条件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综合建设与公共交通相关的经营设施。
●综合交通枢纽
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交通枢纽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公益性的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项目作为整体,捆绑实施。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或土地带条件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综合开发单位。
●污水处理
新建再生水厂: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主要实行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厂站由社会投资人建设、运营和维护。小城镇再生水厂以打捆方式由区县招标确定共同特许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
在建和已建成的新城、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在一定区域实现规模化运营。
●固废处置
新建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采取企业直接投资方式建设运营;新建转运站、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粪便处理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用社会投资人出资建设,政府采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
上述固废处置领域在建和已建成的项目,采用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或委托运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镇域供热
热源热网建设:热源由企业以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投资建设,一次管网原则上由区县属专业公司投资建设,二次管网由产权单位建设。
热网系统运营:热网系统由委托运营商运营、管理和维护,实行规模化经营。
基本政策
●土地使用
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对于厂站等非线性项目,场地内征地拆迁、永久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费用,原则上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也可由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协商确定。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价格政策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特许经营项目可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进行经济结算。
其他项目执行行业统一价格政策。
●投资回报
对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主要按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其中,财政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财政补偿金额=(中标或协议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承诺基本收购(处理)量或基本服务量。
对其他项目,在收费标准、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市政设施配套
按现行政府投资体制,红线外配套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网建设改造等由市、区县政府投资安排,红线外电力、燃气等经营性设施由市、区县专业公司投资。
政府投资的管网可委托社会投资人一体化建设,也可在政府建成后一并委托社会投资人运维管理。
●技术经济条件
企业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暂不征收。
特许经营期:轨道交通行业30年,其他行业一般10至30年。具体结合不同类型项目的服务规模、投资运营收益及运营成本测算确定。特许经营期内,全部更新改造投资由特许经营者负责。
基本服务量:具体表现为协议客流(涉及轨道交通领域)、基本水量(涉及污水处理领域)、基本处理量(涉及固废处理领域)等,在日均预测服务量基础上,根据经营年限、设计能力等进行测算。
约定价格(费用)及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约定票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等。具体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在协议中约定,由特许经营实施机关向经营者支付。依据构成运营成本重要项目变化情况,运营期约定价格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资本金: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投资人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应为项目总投资的20%至35%。
投资人资格:社会责任意识强,无不良从业信誉记录,具有雄厚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丰富项目经验的专业公司。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