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路、绿色公路建设首次进入地方立法,政府牵头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业要尽量不扰民,个人可以分段承包公路养护……今天上午,在海南省人大、交通厅、公路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海南省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周文雄详细梳理了地方法规的相关亮点。
海南公路急需立法保护
据介绍,近些年,海南省公路事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海南省公路总里程达24264.66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57.397公里,一级公路279.291公里,二级公路1479.847公里,三级公路1233.544公里,四级公路19789.719公里,等外公路724.865公里;其中国道1651.532公里、省道1784.329公里、县道2856.185公里、乡道5187.176公里、专用公路25.144公里、村道 12760.297公里。全省已经初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动脉,以“三纵三横”国省道为主骨架、以四通八达的县乡村道为毛细血管的公路网络格局,为构建和谐海南,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设施,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南省委、省政府编制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到2015年全省要基本建成以“田”字型高速公路网为主骨架,国道、省道为辅线,升级达标的农村公路为延伸的交通网络,形成岛内“2小时旅游交通圈”;要延伸沿海公路主干线,分期、分段建设沿海观光公路,配套完善观景点设施;要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十二五”期间,海南省将投入600亿元用于公路建设,高速公路新建 400公里以上,通车里程达到1000公里,基本建成“田字型”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任务是相当繁重。
但与此同时,海南省公路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公路破坏、损坏行为屡禁不止。如公路超限运输行为虽然多次打击仍十分猖獗,部分老百姓公路保护意识不强,在公路桥梁附近挖沙、取土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公路的安全畅通,急需立法保护。
个人可以投资建设公路
《公路条例》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借鉴外省立法,规定了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的六种方式,除了财政拨款、金融机构的贷款外,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海南省公路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融资难的问题。
此外,《公路条例》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也注重解决公路质量问题。这一条例从多方面反复强调了公路质量要求,如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等等。
这一条例的另一亮点是结合海南省建设绿化宝岛行动,提出加快推进绿色公路与旅游公路建设。《公路条例》规定“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并要求“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公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保持新建、改建建筑与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不得破坏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特色。”
《公路条例》还从四个方面对绿色公路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对公路建设的绿色原则要求,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公路景观绿化,推进绿色公路建设。二是对如何公路绿化提出具体要求,公路绿化应当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要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绿化责任,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沿线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业要尽量不扰民
《公路条例》将村道纳入规范,明确建设养护主体,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在养护方式上,根据海南省省情规定了多种养护形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公路条例》还体现了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业要尽量不扰民的原则。例如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合理确定并公示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限时分段施工,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堵塞。针对今年海文高速公路大修工程封路时间过久,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控制封闭公路施工时间。
为避免公路建成后被多次开挖,《公路条例》规定公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同时容纳多个管线,逐步做到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海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周文雄认为,通过公路立法,巩固海南省公路发展的经验和成果,加快国际旅游岛公路建设,规范良好的公路建设秩序,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既是海南省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百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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